球杆及球 2012-2015新版《高尔夫规则》
R&A保留随时更改有关球杆及球(见附录Ⅱ及Ⅲ)之规则及制定、更改这些规则的解释之权利。
规则4 球杆
如球员对球杆规格之合法性有疑问时,应向R&A咨询。
制造业者应将要制造之球杆样品送交 R&A,以便 R&A裁决该球杆是否符合规则之规定。这个样品成为 R&A之财产,以备参考之用。如制造业者在制造及/或贩卖该球杆之前,未将样品送交 R&A或已送交样品而未等待裁决,则该制造业者要承担该球杆裁决为不符合规则之风险。
定义
所有定义之术语均以标楷体字表示,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列于本书之定义章-见22-34页。
4-1. 球杆之型式与制作
a.通则
球员之球杆必须符合本条规则以及附录Ⅱ所列举之条款、规格和解释。
附注: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规则33-1)中,要求球员所携带的一号
木杆,必须是 R&A所发布目前目录所列合规格一号木杆之杆头型号及杆面角度之杆头。
b. 磨损及改变
一支符合规则之新球杆在正常使用下磨损仍被认定是符合规定。球杆之任何一部分经蓄意地改变,则视为新球杆,其改变后之状况必须符合规则。
4-2. 击球特性之改变与外物
a. 击球特性之变更
在规定回合中,球杆的击球特性决不能以调整或以其他方法蓄意地改变。
b. 外物
决不能为了影响球之移动而将外物加在杆面上。
* 携带违反规则4-1或4-2之球杆,但未用以打击之处罚:
比洞赛:在某一洞发现此违规时,在该洞结束后,该组比洞赛之成绩计算是在违规之各洞以负一洞做调整,每回合所负之洞数最多:二
洞。
比杆赛:在发生此违规之各洞罚二杆,每回合最多处罚:四杆(在最先发生规则4-1或4-2任一违规的二洞,每洞罚二杆。)
比洞赛或比杆赛:如违规是在二洞的比赛之间被发现,则认定是在打下一洞中被发现,且必须相应地加以处罚。
柏忌及标准杆比赛:见规则32-1a之附注1。
史特伯弗比赛:见规则32-1b之附注1。
*携带违反规则4-1或4-2之球杆之球员,必须于发现违规时向比洞赛之对手或比杆赛之记分员或同组竞赛者,立即声明不予使用。如该球员未如此做,则他被取消比赛资格。
使用违反规则4-1或4-2之球杆打击之处罚:
取消比赛资格。
4-3. 损坏之球杆:修复与更换
a.正常打球过程中之损坏
在规定回合中,如球员之球杆在正常打球过程中损坏,他可以:
(i) 以球杆损坏后的状况继续打完该规定回合剩余赛程;或
(ii) 在无不当延误比赛之情况下,自己或请他人将球杆修好;或
(iii) 在球杆不适用于比赛时之另一选择,以任何一支球杆更换损坏之球杆。但更换球杆时决不能不当延误比赛(规则6-7),也决不可以藉由向在比赛场地上打球之其他人借用他们选用之球杆来更换,或在该规定回合中,以该球员自行携带或为他携带之球杆组件所组装之球杆来更换。
违反规则4-3a之处罚:见规则4-4a或b及4-4c处罚之说明。
附注:球杆有实质上之损坏方为不适用于比赛,例如杆身凹陷、明显弯曲或断裂、杆头松动、脱落、明显变形,或握把松动。仅因球杆之底角或杆面角度(Lie or Loft)改变、或杆头刮伤,即非不适用于比赛。
b.非在正常打球过程中之损坏
在规定回合中,如球员之球杆并非在正常打球过程中损坏,而造成其不符规格或改变其击球特性,则该球杆嗣后决不可以在此回合中使用或更换。
违反规则4-3b之处罚:
取消比赛资格。
c.在回合开始前之损坏
球员可以使用在回合开始前损坏之球杆,只要该球杆以其损坏后之状况仍符合规则之规定。
回合开始前球杆发生之损坏,可以在该回合中修理,只要击球特性没有改变且不致不当延误比赛。
违反规则4-3c之处罚:
见规则4-1或4-2处罚之说明。
(不当延误比赛:见规则6-7)
4-4. 最多十四支球杆
a.球杆之选用及增加
球员必须以不超过十四支球杆开始规定回合之比赛,在该回合中他限于使用其因此选用之球杆;但如在开始时球杆少于十四支,他可以增加任何数量之球杆,只要他的球杆总数不超过十四支。
球员增加球杆时,决不能不当延误比赛(规则6-7),也决不可增加或借用在比赛场地上打球之其他人所选用之球杆,或在该规定回合中,藉由该球员自行携带或为他携带之球杆组件所组装之球杆来增加球杆。
b.搭档可以共享球杆
要共享球杆的搭档们所携带的球杆合计不超过十四支,搭档间可以共用球杆。
违反规则4-4a,4-4b之处罚,无论所携带之球杆超过多少:
比洞赛:在某一洞发现此违规时,在该洞结束后,该组比洞赛之成绩计算是在违规之各洞以负一洞做调整,每回合所负之洞数最多:洞。
比杆赛:在发生此违规之各洞罚二杆,每回合最多处罚:四杆 (在最先发生规则4-4a或4-4b任一违规的二洞,每洞罚二杆。)
比洞赛或比杆赛:如违规是在二洞的比赛之间被发现,则认定是在刚打完的洞中被发现,因此违反规则4-4a或4-4b之处罚不施加于下一洞。
柏忌及标准杆比赛:见规则32-1a之附注1。
史特伯弗比赛:见规则32-1b之附注1。
c. 超限球杆之不使用声明
携带或使用任何一支违反规则4-3a(iii)或规则4-4的球杆之球员,于发现违规时必须立即向比洞赛之对手或比杆赛之记分员或同组竞赛者声明不予使用。该球员决不可在该规定回合剩余赛程中再使用该球杆。
违反规则4-4c之处罚:
取消比赛资格。
规则5 球
如球员对球的规格之合法性有疑问时,应向R&A咨询。
制造业者应将要制造之球的样品送交 R&A,以便 R&A裁决该球是否符合规则之规定。
这个样品成为 R&A之财产,以备参考之用。如制造业者在制造及/或贩卖该球之前,未将样品送交 R&A或已送交样品而未等待裁决,则该制造业者要承担该球裁决为不符合规则之风险。
定义
所有定义之术语均以标楷体字表示,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列于本书之定义章-见22-34页。
5-1. 通则
球员比赛用的球必须符合附录Ⅲ所详述之条件。
附注: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中(规则33-1),要求球员比赛用的球必须是R&A所发布目前符合规格高尔夫球目录所列者。
5-2. 外物
球员所打的球决不能以改变其击球特性为目的而将外物加在球上。
违反规则5-1或5-2之处罚:
取消比赛资格。
5-3. 不堪使用之球
球如有明显的切痕、裂缝或变形,即为不堪使用之球。仅因泥土或其他物质黏附于球上,表面有刮痕或擦痕,或其涂料损坏或褪色,则非不堪使用之球。
正在打的那一洞之赛程中,如球员有理由相信他的球成为不适用于比赛时,他可以免罚捡球以确定是否不堪使用之球。
在捡球之前,球员必须对比洞赛之对手、或比杆赛之记分员或同组竞赛者宣告他的意图并将球位做标记,之后只要他给比洞赛之对手或比杆赛之记分员或同组竞赛者检查球并观察其捡球及置回原位之机会,他可以将球捡起检查。依规则5-3捡球时,决不可擦拭该球。
球员如未遵守这个程序的全部或部分;或正在打的那一洞之赛程中,如他没有理由相信他的球成为不堪使用而捡球,他即招致一杆之处罚。
正在打的那一洞之赛程中,如确定球成为不堪使用时,球员可以用另一颗球替代,将之置于原球停止处之地点上,否则必须将原球置回原位;如球员在未经允许而以另一颗球替代并对该错误之替代球做打击,他即因违反规则5-3招致一般处罚,但不另依本条规则或规则15-2额外处罚。
如球因打击而破成碎片,球员必须取消该打击,免罚尽量靠近在原球这一次被打之地点重打一球(见规则20-5)。
* 违反规则5-3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如球员因违反规则5-3而招致一般处罚,则不另依本条规则额外处罚。
附注1:如对手、记分员、或同组竞赛者希望对不堪使用之球之宣布提出争议,他们必须在该球员打另一颗球之前提出。
附注2:如球要置放或置回之原球位所处之状态已被改变,见规则20-3b。
(将从果岭上捡起或依据其他规则捡起之球擦拭:见规则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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