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员的责任 2012-2015新版《高尔夫规则》
规则6 球员
定义
所有定义之术语均以标楷体字表示,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列于本书之定义章-见22-34页。
6-1. 规则
球员与其杆弟有知悉规则之责任。在规定回合中,球员要对其杆弟违反任一规则之行为招致可适用之处罚。
6-2. 差点
a. 比洞赛
在差点比洞赛一组开始比赛前,球员应确定他们彼此之差点。如球员宣告比其应享有者高之差点开始比赛而影响其让杆数或被让杆数时,他即被取消比赛资格;否则,球员必须依其所宣告之差点开始比赛。
b. 比杆赛
在计差点之竞赛的任一回合中,竞赛者把记分卡缴回委员会之前,必须确认其差点已记载在其记分卡上。如果在缴交记分卡前未记载差点(规则6-6b),或所记载的差点高于其应享有者而影响被让杆数,在计差点之竞赛,他即被取消比赛资格;否则,记分卡上之杆数有效。
附注:球员有责任知悉那几洞要让杆或被让杆。
6-3. 开始比赛之时间及组别
a. 开始比赛之时间
球员必须按照委员会所规定的时间开始比赛。
违反规则6-3a之处罚:
如球员在开始比赛之时间过后五分钟内抵达他开始比赛之地点,且准备好打球,则因未按时开始比赛之处罚在比洞赛为第一洞为输,或在比杆赛为第一洞罚二杆;否则,因违反本条规则之处罚是取消比赛资格。
柏忌及标准杆比赛:见规则32-1a之附注2。
史特伯弗比赛:见规则32-1b之附注2。
例外:如委员会确定有特殊的情况妨碍球员准时开始比赛,则并无处罚。
b. 组别
在比杆赛,除非委员会授权或核准更动,否则竞赛者在整个回合中必须留在委员会所编之组别内。
违反规则6-3之处罚:
取消比赛资格。
(最佳球比赛与四球赛:见规则30-3a及31-2)
6-4. 杆弟
球员可以有一位杆弟协助,但他在任何时间都限于只能有一位杆弟。
违反规则6-4之处罚:
比洞赛:在某一洞发现此违规时,在该洞结束后,该组比洞赛之成绩计算是在违规之各洞以负一洞做调整,每回合所负之洞数最多:二洞。
比杆赛:在发生此违规之各洞罚二杆,每回合最多处罚:四杆(在最先发生此违规的二洞,每洞罚二杆) 。
比洞赛或比杆赛:如违规是在二洞的比赛之间被发现,则认定是在打下一洞中被发现,且必须相应地加以处罚。
柏忌及标准杆比赛:见规则32-1a之附注1。
史特伯弗比赛:见规则32-1b之附注1。
*违反本条规则使用超过一位杆弟之球员,必须于发现违规时立即保证在规定回合之剩余赛程中之任何时间不会有超过一位之杆弟,否则,该球员即被取消比赛资格。
附注: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中(规则33-1),禁止使用杆弟或限制球员选择杆弟。
6-5. 球
以正确之球比赛是球员之责任。每位球员应在其球上标明辨识之记号。
6-6. 比杆赛之记分
a. 记录杆数
记分员应在每一洞结束后与其记录之竞赛者核对杆数,并予以记录。在打完该回合后,记分员必须在记分卡上签名,并将记分卡交与该竞赛者。如超过一位记分员记分,则必须各自在其负责之部分签名。
b. 签名及缴回记分卡
比赛之回合结束后,竞赛者应核对自己每一洞之杆数,并提请委员会解决任何疑点。他必须确认所有记分员已在他的记分卡上签名,并在该记分卡上亲自签名,然后尽快将之缴回委员会。
违反规则6-6b之处罚:
取消比赛资格。
c. 记分卡之更改
竞赛者将记分卡缴回委员会后即不得在其上做修改。
d. 某洞杆数之错误
竞赛者对其记分卡上各洞记录杆数之正确性负责。如其缴回之任一洞之杆数低于实际杆数,他即被取消比赛资格;如其缴回之任一洞之杆数高于实际杆数,则缴回之杆数有效。
附注1:委员会负责杆数之加总及记载于记分卡上差点之实施:见规则33-5。
附注2:在四球比杆赛亦见规则31-3及31-7a。
6-7. 不当延误;打球缓慢
球员必须无不当延误比赛,且遵守委员会所定打球速度之准则。在打完一洞至下一洞开球区之间,球员决不能不当延误比赛。
违反规则6-7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 比杆赛:二杆。
柏忌、标准杆比赛:见规则32-1a之附注2。
史特伯弗比赛:见规则32-1b附注2。
嗣后之再违规:取消比赛资格。
附注1:除柏忌比赛、标准杆比赛和史特伯弗比赛(见规则32)外,如球员在二洞之间不当延误比赛,他是延误下一洞之比赛,处罚应适用于该洞。
附注2:为防止打球缓慢,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中(规则33-1)订定打球速度之准则,包括限制打一规定回合、一洞或一打击最多之时间。
在比洞赛,委员会在这样的比赛条件中,得将违反本条规则之处罚修改为:
第一次违规:输洞;
第二次违规:输洞;
嗣后之再违规:取消比赛资格。
在比杆赛,委员会在这样的比赛条件中,得将违反本条规则之处罚修改为:
第一次违规:一杆;
第二次违规:二杆;
嗣后之再违规:取消比赛资格。
6-8. 中止比赛;恢复比赛
a. 何时被准许:
球员决不可以中止比赛,除非:
(i)委员会已暂停比赛;
(ii)他相信有闪电之危险;
(iii)他正在为疑义或争执点寻求委员会之裁决(见规则2-5及34-3);或
(iv)其他正当的理由,例如突然生病等。
恶劣之天气并非中止比赛的正当理由。
如球员没有得到委员会的明确许可而中止比赛时,他必须尽快向委员会报告。如他如此做,而委员会认为理由充分,则不受罚,否则,球员即被取消比赛资格。
比洞赛之例外:比洞赛之球员协议中止比赛,除非因此而延误整体竞赛之进行,否则并不受取消比赛资格之处罚。
附注:离开比赛场地的行为并非中止比赛。
b. 委员会暂停比赛时之程序
当委员会宣布比赛暂停时,如比洞赛或比杆赛一组之球员在二洞的比赛之间,他们在委员会指示恢复比赛前决不可以自行恢复比赛。如他们已开始打某一洞,他们可以立即中止比赛,或只要不造成拖延继续打该洞。如他们选择继续打该洞,他们被允许在打完前中止比赛。不论何种情形,比赛必须在该洞打完后中止。
球员必须在委员会下令恢复比赛后方可恢复进行比赛。
违反规则6-8b之处罚:
取消比赛资格。
附注: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中(规则33-1)规定,在可能发生危险之情况下,当委员会宣布暂停比赛时,球员必须立即中止比赛。如球员未立即中止,除非当时之状况有正当理由可依规则33-7豁免该罚则,否则他要被取消比赛资格。
c. 中止比赛时之捡球
当球员依照规则6-8a中止一洞之比赛时,他只能在委员会已宣布暂停比赛或有正当理由可以捡起之情况下,才可以将球捡起而不受罚,球员在捡球之前必须先标示球位。如球员没有得到委员会的明确许可而中止比赛并捡球时,他在向委员会报告中止比赛之事时(规则6-8a)必须报告此捡球之事。
如球员没有正当理由捡球、捡球之前未标示球位、或未向委员会报告此捡球之事,他即招致一杆之处罚。
d. 恢复比赛时之程序
比赛必须从中止之处恢复,即使在日后才恢复亦然。球员在恢复比赛前或在恢复比赛时必须依以下程序进行:
(i)如球员已捡起球,只要他是依据规则6-8c有权捡球,他必须在原球被捡起之地点置放原球或替代球,否则,原球必须置回原位;
(ii)如球员尚未捡起他的球,只要他是依规则6-8c有权捡球,则他可以捡起它将之弄干净,并将原球或以一球替代置回在原球被捡起之地点。在捡球之前他必须先标示球位;或
(iii)如球员之球或球标在中止比赛期间被移动(包括被风或被水),则必须在原球或球标被移动之地点置一球或球标。
附注:如球要被置放之置点无法确定,必须估计之,并将球置于该估计点上。规则20-3c之规定在此不适用。
* 违反规则6-8d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 比杆赛:二杆。
*如球员因违反规则6-8d而招致一般处罚,则不另依规则6-8c额外处罚。
规则7 练习
定义
所有定义之术语均以标楷体字表示,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列于本书之定义章-见22-34页。
7-1. 比赛前或各回合间
a. 比洞赛
在比洞赛之任何一天,球员可以于一回合开始前在该竞赛之比赛场地上练习。
b. 比杆赛
在比杆赛之任何一天,于一回合或延长赛开始之前,竞赛者决不可在该竞赛之比赛场地上练习或以滚球、磨擦或刮拭之方式测试该比赛场地上之任一果岭之表面。
当二回合以上之比杆赛将在连续数日内进行时,竞赛者于各回合间决不可在剩余赛程之比赛场地上练习,或以滚球、摩擦或刮拭之方式测试该比赛场地上之任一果岭之表面。
例外:在一回合或延长赛开始之前,准许在第一个开球区上或其附近,或任何练习区,练习推球或短切球。
违反规则7-1b之处罚:
取消比赛资格。
附注: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中(规则33-1),禁止在比洞赛进行期间之任何一天在该竞赛之比赛场地上练习,或准许在比杆赛之任何一天或在各回合间,在该竞赛之比赛场地上或其部分比赛场地上练习(规则33-2c)。
7-2. 在回合中
球员在一洞之赛程中决不可以做打击练习。
在二洞的比赛之间,球员决不可以做打击练习,但他可在下列地方之上或其附近练习推球或短切球:
a. 刚打完之洞的果岭,
b. 任何练习果岭,或
c. 该回合要打之下一洞开球区,只要此打击练习并非从障碍所为,且不致不当延误比赛(规则6-7)。
在一洞结果已确定后,为打该洞继续所为之打击,并非打击练习。
例外:当委员会已暂停比赛时,球员可以在比赛恢复之前依下列所述练习:(a) 依本条规则之规定,(b) 在该竞赛之比赛场地以外之任何地点及(c) 依委员会所准许之其他方式。
违反规则7-2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 比杆赛:二杆。
万一违规之事件发生在二洞的比赛之间时,处罚施加于下一洞。
附注1:挥杆练习并非打击练习,只要不违反规则,可以在任何地点为之。
附注2: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中(规则33-1)禁止:
(a) 在刚打完之洞的果岭上或其附近练习,及
(b) 在刚打完之洞的果岭上滚球。
规则8 建言;指示击球线
定义
所有定义之术语均以标楷体字表示,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列于本书之定义章-见22-34页。
8-1. 建言
在规定回合中,球员决不可以:
a. 对其搭档以外,在该竞赛中任何正在比赛场地上打球的人员给与建言,或
b. 向其搭档或任一他们之杆弟以外的任何人请求建言。
8-2. 指示击球线
a. 果岭上之外
除了球在果岭上之外,球员可以使任何人为其指示击球线,但当球员正在做打击期间,球员不可以让任何人处于或靠近该线或球洞后该线的延伸线的位置上。球员在打击前,必须将其本人所放置或所知悉指示击球线之任何标志移除。
例外:照管或握取旗杆:见规则17-1。
b. 在果岭上
当球员之球在果岭上时,球员本人、其搭档或任一他们之杆弟可以在他打击前,但并非在打击过程中,为了推球指示其路线,惟如此做时决不可以碰触果岭。标记决不可为了推球指示其路线而被放置在任何地方。
违反规则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 比杆赛:二杆。
附注:委员会在队际比赛之比赛条件中(规则33-1),可以准许各队指定一人向队员提供建言(包括指示推球路线)。委员会可以订定有关此项指定及此人被准许之作为之比赛条件,此人在给与建言前必须先经委员会确认。
规则9 打击杆数之告知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标楷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之定义章-见22-34页。
9-1. 通则
球员已用之打击杆数包括其所招致之罚杆。
9-2. 比洞赛
a.打击杆数之告知
球员之对手有权向他确认他在一洞之赛程中已用之打击杆数,及一洞之比赛后,刚完成之洞他的打击杆数。
b. 错误之告知
球员决不可以给与对手错误之告知。如球员给与错误之告知,他输该洞。
球员被认定已给与错误之告知,如他:
(i)未尽快将其已招致之处罚告知对手,除非(a)他显然正在依照有关处罚之某一规则进行,且对手观察到此情形,或(b) 他在对手做下一打击之前改正该错误;或
(ii)打一洞期间,在对手做下一打击前,就其已用之打击杆数给予不正确之告知且未更正;或
(iii)对完成一洞已用之打击杆数给与不正确之告知,且因而影响对手对该洞结果之了解。除非他在任一球员从下一洞开球区开球前,或如是该组之最后一洞时,在所有球员离开果岭前改正该错误。
甚至球员因不知自己已招致处罚而未将罚杆计入,球员也是给与错误之告知。知悉规则是球员的责任。
9-3. 比杆赛
招致处罚之竞赛者应尽快告知其记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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