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赛中之球 2012-2015新版《高尔夫规则》
作者:maky 来源:唐高网 日期:2012-11-16 浏览 2
规则12 寻找及辨认球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标楷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之定义章-见22-34页。 12-1. 看到球;寻找球 球员做打击时无需被赋与看到他的球之权利。 球员在比赛场地内任何地点寻找其球时,只要不改善该球之球位所处之状态、其预定站位之范围或预定挥杆之范围或其击球线,可以碰触或弯曲长草、灯心草、灌木、金雀花、石南或类似物,但只限于寻找辨认该球所需之程度。如该球被移动,除了依本条规则a-d款之规 定外,适用规则18-2a。 除了规则另有许可之寻找及辨认球的方法外,球员也可以依规则12-1寻找及辨认球,说明如下: a.寻找或辨认被沙所覆盖的球 如球员在比赛场地上任何地方的球,相信是被沙所覆盖,已达到他无法找到或辨认它的程度,他为了找到或辨认该球,可以免罚碰触或移动沙子。如该球被找到或经辨认是他的球,则该球员必须将沙覆回,尽量重建该球位所处之状态。当寻找或辨认该球时,如在碰触或移动沙子的过程中造成该球被移动,并无处罚,但该球必须置回原位且重建该球位所处之状态。 依本条规则重建球位所处之状态时,允许该球员留下该球的一小部份可被看见。 b.寻找或辨认在障碍内被松散妨碍物所覆盖的球 在障碍内,如球员的球相信是被松散妨碍物所覆盖,已达到他无法找到或辨认它的程度,为了找到或辨认该球,他可以免罚碰触或移动一些松散妨碍物。如该球被找到或经辨认是他的球,则该球员必须置回这些松散妨碍物。当寻找或辨认该球时,如在碰触或移动一些松散妨碍物的过程中该球被移动,则适用规则18-2a。如在置回这些松散妨碍物的过程造成该球被移动,并无处罚,但该球必须置回原位。 如该球是完全被松散妨碍物所覆盖,其球员必须重新覆盖该球,但允许留下该球的一小部份可被看见。 c.寻找在水障碍(内)水中的球 如相信球是位于水障碍之水中,其球员可以免罚用球杆或其他方式探寻之,如这颗在水中的球在探寻时意外地被移动,并无处罚,除非该球员选择依照规则26-1进行,否则该球必须置回原位。如被移动的球不是位于水中,或该球意外地被移动是受其球员探寻球以外之其他行动所致,则适用规则18-2a。 d.寻找在阻碍物或异常地面状况内的球 如球位于阻碍物之内或之上、或在异常地面状况内,在寻找时意外地被移动,并无处罚,除非其球员选择依照可适用之规则24-1b、24-2b或25-1b进行,否则该球必须置回原位;如该球员已将该球置回原位,若这些规则之一可适用时,他仍可依之进行。      违反规则12-1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 比杆赛:二杆。 (改善球位所处之状态、预定站位之范围或预定挥杆之范围、或击球线-见规则13-2) 12-2. 为了辨认而捡球 打正确的球是球员之责任,每位球员应在自己的球上做辨识之记号。 如球员相信一静止球可能是自己的,但他无法辨认它,该球员为了辨认可以免罚将该球捡起。为了辨认而捡球是除了依规则12-1所允许之行动以外的权利。 在捡球之前,球员必须对比洞赛之对手或比杆赛之记分员或同组竞赛者宣告他的意图并标示球位,之后只要他给他的对手、记分员或同组竞赛者观察其捡球及置回原位之机会,他方可将球捡起辨认;依规则12-2 捡球时,决不可将该球擦拭至超过辨认所必要之程度。 如该球是该球员的,而他没有遵照这个程序的全部或部分、或在没有正当的理由之下却捡球以资辨认,他即招致一杆之处罚;如被捡起之球是该球员的球,他必须将它置回原位,如未如此做,他因违反规则12-2招致一般处罚,但不另依本条规则额外处罚。 附注:如球要置放或置回之球位原所处之状态已被改变,见规则203b。 * 违反规则12-2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 比杆赛:二杆。 *如球员因违反规则12-2而招致一般处罚,则不另依本条规则额外处罚。 规则13 以球之球位所处之状态击打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标楷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之定义章-见22-34页。 13-1. 通则 除了规则另有规定之外,球必须依其球位所处之状态击打。(静止的球被移动:见规则18) 13-2.改善球位所处之状态,预定站位之范围或预定挥杆之范围,或击球线球员决不可以或允许他人藉下列之行为: -把球杆压在地面, -移动、弯曲或弄断任何生长或固定之物(包括不可移动之阻碍物或标示界外之物体), -制造或消除不平坦之地面, -移除或压下沙子、松土、已回填之草皮断片或其他新铺好之草皮块,或 -移除露水、霜或水。以改善: -其球之位置或球位所处之状态, -其预定站位之范围或预定挥杆之范围, -其击球线或球洞后方该线之合理延伸线,或 -其要抛球或置球之范围。 惟如上述行为发生在以下之情形时,球员不招致处罚: -对准球时,将球杆轻触地面, -正当地采取站位时, -正在做打击时,或为打击而把球杆向后挥动且做了该打击; -制造或消除开球区内不平坦之地面,或移除开球区之露水、霜或水,或 -移除果岭上之沙子及松土或修补其上之损坏(规则16-1)。 例外:球在障碍内:见规则13-4。 13-3. 建立站位 球员在采取站位时,有权将脚站稳,但他决不可以建立站位。 13-4. 球在障碍内;被禁止之行动 除了规则之规定外,球员对在障碍内(无论沙坑或水障碍)之球,或从障碍内捡起后而可能抛在或置放在该障碍内之球,做打击之前决不可以: a. 测试该障碍或相似障碍之状况; b. 以手或球杆碰触该障碍之地面或该水障碍之水;或 c. 碰触或移动位于或接触该障碍之松散妨碍物。 例外: 1. 如球员(a)因跌倒或为避免跌倒、依据任一规则移开阻碍物、测量距离,标示球位、取回球、捡球、置球或置回球,而触及任一障碍内之地面或一些松散妨碍物或水障碍之水面,或(b)将球杆放在某障碍内时,只要不构成测试该障碍状况或改善该球之球位所处之状态,并无处罚。 2. 在任何时间,只要该球员在障碍内将沙子或松土整平仅是为了照护比赛场地,且针对他的下一打击未做出违反规则13-2之行为,则他可以这样做。如从障碍内打的球,经该打击后球在该障碍外,其球员可以不受限制将该障碍内的沙子或松土整平。 3. 如球员从障碍做打击后,且球停止在另一障碍内,规则13-4a并不适用于在该次打击之障碍内随后所做之任何行为。 附注:在任何时间,包括对准球或为打击向后挥杆时,球员可以用球杆或其他方式触碰任何阻碍物、任何被委员会宣布为比赛场地整体之部分、或是任何草、灌木、树或其他生长之物。 违反规则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 比杆赛:二杆。 (寻找球:见规则12-1) (球在水障碍之脱困:见规则26) 规则14 击球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标楷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之定义章-见22-34页。 14-1. 球要被正当地打到 球必须以球杆杆头正当地打到,且决不可以推、钩或舀。 14-2. 协助 a. 实质上之协助及对自然因素之防护 球员在接受实质上之协助或对自然因素之防护时,决不可以做打击。 b. 让杆弟或搭档处于球后球员决不能以其杆弟、其搭档或其搭档之杆弟处于或靠近其球后方击球线或推球线之延伸线的位置上之方式,做打击。 例外:如该球员之杆弟、搭档或搭档之杆弟无意地处于或靠近其球后方击球线或推球线之延伸线的位置上,并无处罚。 违反规则14-1或14-2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 比杆赛:二杆。 14-3. 人工装置、异常装备品及装备品之异常使用 R&A保留随时更改有关人工装置、异常装备品及装备品之异常使用之规则以及制定或更改有关这些规则的解释之权利。 球员如对于所使用之物品是否会构成违反规则14-3有疑问时,应向 R&A咨询。 制造业者应把要制造之物品的样品送交 R&A裁决,以便裁决在规定回合中使用它是否会造成球员违反规则14-3。送交之样品将成为 R&A之财产,以供参考之用。如制造业者在制造及/或贩卖该品目物品之前,未将样品送交 R&A或已送交样品而未等待裁决,则该制造业者要承担该物品之使用,会有裁决其违反规则之风险。 除规则另有规定外,球员决不能在规定回合内使用任何人工装置、异常装备品(详细的规格及解释见附录IV)或以异常之方式使用任何装备品,致使: a. 可能对他的打击或他的比赛是有帮助的;或 b. 为了测量距离或估量对他的比赛可能有影响之条件之目的;或 c. 可能协助他握杆,惟除下列之外: (i)可以戴手套,只要它们是一般性的; (ii)可以使用树脂、粉末、干燥剂或增润剂; (iii)可以用毛巾或手帕包住握把。 例外: 1. 如:(a)装备品或装置是为了伤病状况而设计,或有减轻伤病状况之效用(b)球员有合法之医疗理由使用该装备品或装置,且(c)委员会确信使用它不会给该球员超过其他球员之任何不当利益。则该球员并不违反本条规则。 2. 如球员以传统上能接受之方式使用装备品,则他不违反本条规则。 违反规则14-3之处罚: 取消比赛资格。 附注:委员会可以制定当地规则允许球员使用只用于测量或估量距离的装置。 14-4. 连击球 如球员在一打击之过程中,球杆打到球的次数超过一次,他必须计算该次打击并加一罚杆,总计算二杆。 14-5. 打正在移动的球 球员的球在移动中时,他决不可以对它做打击。 例外: -球正由球梯上落下:规则11-3 -连击球:规则14-4 -球正在水中移动:规则14-6 当球只是在球员开始打击或为了该打击而向后挥杆之后才开始移动,则他不会因为打移动中之球而招致本条规则之处罚,但他不能免除下列规则所定之处罚: -被球员移动的静止球:规则18-2a -静止球在对准后移动:规则18-2b (被球员、搭档或杆弟蓄意转向或停止之球:规则1-2) 14-6. 球正在水中移动 当球正在水障碍之水中移动时,球员可以做打击免罚,但他决不可以为了让风或水流改善球位而拖延其打击。如该球员选择引用规则26,他可以捡起正在水障碍水中移动之球。 违反规则14-5或14-6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 比杆赛:二杆。 规则15替代球;错误球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标楷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书之定义章-见22-34页。 15-1. 通则 球员必须以开球区所击出之球打完该洞,除非该球遗失或在界外或球员以另一球替代,不论该替代是否被允许(见规则15-2)。如球员打了错误球,见规则15-3。 15-2. 替代球 当依允许球员击打、抛下或置放另一球来完成一洞之比赛的某一规则进行时,该球员得以另一球替代,而该替代球成为比赛球。 在规则并不允许时,如球员以另一球替代,该替代球并非错误球,它成为比赛球。如此项错误未按规则20-6改正,且该球员对此错误地替代球做了打击,他依可适用之规则在比洞赛中输洞,或在比杆赛中招致二杆之处罚,而在比杆赛,必须以该替代球打完该洞。 例外:如球员因从错误的地方做打击而招致处罚,则不再因不被允许以一球替代而受额外之处罚。 (从错误之地方打球,见规则20-7) 15-3. 错误球 a. 比洞赛 如球员对错误球做了打击,他输该洞。 如错误球属于另一位球员,其所有者必须在该错误球第一次被打之地点置放一球。 在一洞之赛程中,如球员与对手的球互换,则先对错误球做打击之人输该洞。当无法判定时,该洞必须以互换之球打完。 例外:如球员对正在水障碍内水中移动之错误球做打击,并无处罚;对正在水障碍内水中移动之错误球所为之任何打击,并不计入该球员之杆数。该球员必须以打正确之球或依规则进行以改正其错误。 (置放及置回原位-见规则20-3) b. 比杆赛 如竞赛者对错误球做了一次或多次之打击,他招致二杆之处罚。 该竞赛者必须以打正确之球或依规则进行以改正其错误;如该竞赛者在下一洞开球区开球前未改正其错误,或如是该回合最后一洞时,在离开果岭前,他未宣告要改正其错误,他即被取消比赛资格。 竞赛者对错误球所为之打击不计入其杆数。如错误球属于另一竞赛者,其所有者必须在该错误球第一次被打之地点置放一球。 例外:如竞赛者对正在水障碍内水中移动之错误球做打击,并无处罚。对正在水障碍内水中移动之错误球所为之任何打击,不计入该竞赛者之杆数。 (置放及置回原位-见规则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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