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困之状况及程序 2012-2015新版《高尔夫规则》
作者:maky 来源:唐高网 日期:2012-11-16 浏览 1
规则20 捡球、抛球、置球;由错误地方打球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标楷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之定义章-见22-34页。 20-1. 捡球与标示 依规则捡球时可以由球员、其搭档、或球员所授权之其他人为之,在前述任一情形,该球员对任何违反规则之事负责。 在依某一要求将该球置回原位之规则捡球前,必须先标示球位,如未标示,该球员即招致一杆之处罚,且必须将该球置回原位;如该球未置回原位,该球员因违反本条规则招致一般处罚,但不另依规则20-1额外处罚。 如球或球标在依某一规则捡球或标示球位之进行中意外地被移动,该球或球标必须置回原位。只要该球或球标之移动是直接归因于捡球或标示球位之明确动作所致,并无处罚;否则,依本条规则或规则 18-2a该球员招致一杆之处罚。 例外:如球员未依规则5-3或 12-2之规定作为而招致处罚,则不另依规则20-1额外处罚。 附注:球之位置在捡球前应以球标、小硬币或其他类似之物在紧接该球之后面标示。如该球标妨碍其他球员之比赛、站位或打击,即应将它置于一或多个杆头长度之一旁。 20-2. 抛球或重抛球 a.由谁抛球、如何抛球依规则抛球时,必须由球员本人抛球,他必须站直,持球伸直手臂举至与肩同高而抛下。如球由任何他人或以其他方式抛下,且此错误未依规则20-6改正,该球员即招致一杆之处罚。 如球于抛下时,在撞击比赛场地之一部分之前、或之后且在它停止前,碰到任何人或任何球员之装备品,该球必须免罚重抛,在这些情况下,重抛之次数不受限制。 (采取行动影响球之位置或移动:见规则1-2) b. 在何处抛球 当球要在尽可能靠近某一特定点抛下时,决不可抛在比该特定点更接近球洞处;如抛球的球员不清楚该特定点之确实位置,必须估计之。球被抛下时,必须先撞击适用之规则所要求的比赛场地之一部分。若未如此抛球,则适用规则20-6、20-7。 c.何时重抛球 抛下之球必须免罚重抛,如它: (i) 滚进障碍并停止在其内; (ii)滚出障碍并停止在其外; (iii)滚上果岭并停止在其上; (iv)滚出界线并停止在界外; (v)滚至并停止在:仍受依规则24-2b(不可移动之阻碍物)、规则251(异常地面状况)、规则25-3(错误之果岭)或当地规则(规则33-8a)采取脱困之原状况妨碍的位置,或滚回依据规则25-2(嵌埋球)捡 球之球痕中; (vi)滚动并停止在超过第一次撞击比赛场地之一部分二支球杆长度之地点;或 (vii)滚动并停止在比以下各点更接近球洞处: (a)其原来之位置或估计之位置(见规则20-2b),除非规则另有准许;或 (b)脱困之最近点或可供最大限度脱困点(规则24-2,25-1或253);或 (c) 原球最后进入水障碍或侧面水障碍边界之点(规则26-1)。 如该球重抛后仍滚进任何上列之处,它必须被置在尽可能靠近重抛球时第一次撞击比赛场地之一部分的撞击点上。 附注1:如球抛下或重抛后停止了而随后又移动,除非适用任何其他规则之规定,否则该球必须依其球位所处之状态击打。 附注2:如依据本条规则要抛下或置放之球无法立即取回,得以另一球替代。 (抛球区之使用-见附录Ⅰ第二部分第八条) 20-3. 置球及置回原位 a.由谁及在何处 依规则置球时,必须由球员本人或其搭档为之。 球依规则要置回原位,必须由下列之任一人员为之: (i)捡起或移动它之人 (ii)其球员本人、或 (iii)其球员之搭档。 该球必须被置放在它被捡起或被移动之点。如该球由任何其他人置放或置回原位,且此错误未依规则20-6之规定更正,该球员招致一杆之处罚。在前述任一情形,该球员对任何其他因置放该球或将该球置回原位而发生之违反规则负责。 如球或球标在置放该球或将该球置回原位之过程中被移动,该球或球标必须置回原位。只要该球或球标之移动,是直接归因于将该球置放或置回原位或移除球标之明确动作所致,并无处罚;否则,依规则18-2a或20-1其球员招致一杆之处罚。 如要置回原位之球,被置放在它被捡起或被移动之地点以外的地方,且错误未依规则20-6之规定更正,其球员因违反可适用之规则招致一般处罚,在比洞赛输洞;或在比杆赛二杆。 b. 球要置放或置回原位之球位所处之状态被改变如球要置放或置回原位之原球位所处之状态已被改变: (i)在障碍以外的地方,则该球必须被置放在最接近也最类似原球位所处之状态处,而不超过原球位所处之状态一支球杆长度的状态处,但不更接近球洞且不在障碍内。 (ii)在水障碍内,该球必须依照上述(i)款之规定置放,但它必须置放在该水障碍内。 (iii)在沙坑内,该球原球位所处之状态必须尽可能重建,且必须将它置于该重建之状态处之内。 附注:如球要置放或置回原位的原球位所处之状态已被改变,而该球要置放或置回原位的点不可能确定,如该原球位所处之状态知悉,则适用规则20-3b,而如该原球位所处之状态不知悉,则适用规则20-3c。 例外:如球员是正在寻找或辨认被沙子所覆盖的球—见规则12-1。 c.置点无法确定 球要置放或置回原位之点不可能确定时,如: (i)在果岭信道上,则该球必须抛在尽可能靠近其原所在处之地点,但不在障碍内或果岭上。 (ii)在障碍内,则该球必须抛在该障碍内尽可能靠近其原所在处之地点。 (iii)在果岭上,则该球必须置放在尽可能靠近其原所在处之地点,但不在障碍内。 例外:当恢复比赛时(规则6-8d),如要置球之点不可能确定,则必须予以估计之,并将该球置于该估计点上。 d.球不能停止在置点上 球置放后如不能停止在置点上,并无处罚,该球必须重置;如它依然无法停止在该置点上,则:  (i)在障碍以外的地方,必须将它置在不更接近球洞且不在障碍内,而能置放并静止之最近点上。 (ii)在障碍内,必须将它置在该障碍内,不更接近球洞而能置放及静止之最近点上。 当球被置放时,如停止在置点上而随后又移动,除非适用任何其他规则之规定,否则,该球必须以其所处之状态击打,并无处罚。 * 违反规则20-1、20-2、20-3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如球员依这些规则之一进行而对替代的球做了打击,当此种替代不被允许时,他因违反该规则招致一般处罚,但不另依该规则额外处罚。如球员以不适当的方式抛球且球从错误的地方击打,或如该球已 被规则所不允许之人使之成为比赛球且球从错误的地方击打,见规则20-7c附注3。 20-4. 当球被抛下或置放后成为比赛球 如球员之比赛球已被捡起,则当它被抛下或置放后再成为比赛球。 当替代球已被抛下或置放后即成为比赛球。 (球被不正确地替代:见规则15-2) (捡起被不正确地替代、抛下或置放之球:见规则20-6) 20-5. 从上一打击处做下一打击 当球员选择或须要从上一打击处做下一打击时,他必须如下进行: (a)在开球区:要打之球必须从开球区内击打,它可以从开球区内的任何地方被击打且可以被架在梯座上。 (b)在果岭通道上:要打之球必须被抛下,且抛下时必须先撞击果岭通道的比赛场地之一部分。 (c)在障碍内:要打之球必须被抛下,且抛下时必须先撞击该障碍内比赛场地之一部分。 (d) 在果岭上:要打之球必须被置放在果岭上。 违反规则20-5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20-6. 捡起被不正确地替代、抛下或置放之球 被不正确地替代、被抛在或置放在错误之地方、或其他未依规则处理,但尚未击打的球,可以免罚捡起,而后其球员必须正确地进行。 20-7. 从错误之地方打球 a.通则 如球员: (i) 在规则所不允许做打击、抛球或置球的比赛场地之一部分;或 (ii)在规则要求被抛下之球必须重抛,或被移动之球必须置回原位时,对其比赛球做一打击,即是从错误的地方打球。 附注:从开球区外打球或从错误之开球区打球:见规则11-4。 b. 比洞赛 如球员从错误的地方做一打击,他输该洞。 c. 比杆赛 如竞赛者从错误的地方做一打击,他依可适用之规则招致二杆之 处罚,只要他未犯严重之违规(见附注1),他不用改正他的错误,且必须以从错误的地方所打的球打完该洞。 如竞赛者发现自己是从错误的地方打球,且相信可能已犯严重之违规,他必须在尚未从下一开球区做打击前,依规则打第二球以打完该洞;如正在打的那ㄧ洞是该回合的最后一洞时,他必须在离开该果岭之前,宣告他要依规则打第二球以打完该洞。 如该竞赛者打了第二球,他必须在缴回其记分卡前向委员会报告该事实,如他未如此做,他被取消比赛资格。委员会必须裁定该竞赛者是否已严重违反可适用之规则,如他有,则以第二球所打之杆数计算,而该竞赛者必须对该球在他的杆数上加二罚杆;如该竞赛者已犯严重之违规,而未依上述要点改正,他被取消比赛资格。 附注1:如委员会认为竞赛者因从错误之地方打球而得到明显之利益,则他被认定已严重违反可适用之规则。 附注2:如竞赛者依规则20-7c打第二球,而它被裁定不予计算,则以该球所为之打击及仅因打该球所招致之罚杆皆不算。如第二球被裁定计算,则以原球从错误之地方所为之打击及随后之打击,包括仅因打此球所招致之罚杆皆不算。 附注3:如球员因从错误的地方打球而招致处罚,则对下列情形并无额外处罚: (a)当不被允许时替代一球; (b)当规则要求将球置放时却抛下它,或当规则要求将球抛下时却置放它; (c)以不适当的方式将球抛下;或 (d)使一球成为比赛球系由规则所不允许如此做之人所为。 规则21 擦拭球(将球弄干净)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标楷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之定义章-见22-34页。 如球在果岭上,当依规则16-1b捡起时可以擦拭(将它弄干净),而球在别处被捡起时,除了是在下列情形外,也可以擦拭(将它弄干净) : a .为了确定球是否不堪使用(规则5-3); b .为了辨认(规则12-2),但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擦拭(将它弄干净)至辨认所需之程度;或 c .因它有助于或妨碍打球(规则22)。 如球员在一洞之赛程中,除本条规则所规定之情形外,如他擦拭球(将球弄干净),他招致一杆之处罚;如该球已被捡起,必须置回原位。 如球员须要将一球置回原位而未如此做,他因违反可适用之规则招致一般处罚,但不另依规则21额外处罚。 例外:如球员因未依规则5-3、规则12-2、或规则22之规定作为已招 致处罚,则不另依规则21额外处罚。     规则22 球有助于或妨碍打球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标楷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之定义章-见22-34页。 22-1. 球有助于打球 除非球是在运动中,否则,如球员认为某一球可能有助于任何其他球员时,他可以: a.如是他的球,将之捡起;或 b.要求捡起任何其他球。 依本条规则捡起之球必须置回原位(见规则 20-3),除非该球是位于果岭上,否则决不可以擦拭(将它弄干净)(见规则21)。 在比杆赛,被要求捡球之球员可以先打而不捡球。 在比杆赛,如委员会确定竞赛者们约定不捡起可能有助于任何竞赛者之球时,他们即被取消比赛资格。 附注:当另一球在运动中时,如球可能影响该运动中的球移动,则决不可以将之捡起。 22-2. 球妨碍打球 除了球在运动中时之外,如球员认为另一球可能妨碍他打球,他可以要求将它捡起。 依本条规则捡起之球必须置回原位(见规则20-3),除非该球是位于果岭上,否则决不可以擦拭(将它弄干净)(见规则21)。 在比杆赛,被要求捡球之球员可以先打而不捡球。 附注1:除非球在果岭上外,否则球员不可以仅因他认为他的球可能妨碍其他球员打球而将它捡起;如球员在未被要求下却捡起他的球,则他因违反规则18-2a招致一杆之处罚,但不另依规则22额外处罚。 附注2:当另一球在运动中时,如球可能影响该运动中的球移动,则决不可以将之捡起。 违反规则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规则23 松散妨碍物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标楷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之定义章-见22-34页。 23-1. 脱困 除非球及松散妨碍物均触及同一障碍或均位于其内,否则任何松散妨碍物都可以移除而免罚。 如球位于果岭以外之任何地方,而其球员移除松散妨碍物造成该球移动,适用规则18-2a。 在果岭上,如球或球标在其球员移除松散妨碍物之进行中意外被移动,该球或球标必须置回原位。只要该球或球标之移动是直接归因于移除松散妨碍物所致,并无处罚;否则,如该球员造成它移动,他即依规则18-2a招致一杆之处罚。 当球在运动中时,可能影响该球之移动之松散妨碍物决不可以移除。 附注:如球位于障碍内,其球员决不可以触碰或移动任何位于或触及同一障碍内之松散妨碍物-见规则13-4c。 违反规则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寻找在障碍内的球-见规则12-1)。(触碰推球线-见规则16-1a)。 规则24 阻碍物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标楷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之定义章-见22-34页。 24-1. 可移动之阻碍物 球员可以免罚从可移动之阻碍物采取脱困如下: a. 如球并非位于阻碍物之内或之上,该阻碍物可以移走,如该球移动了,必须将之置回原位。只要该球之移动是直接归因于移除该阻碍物所致,并无处罚。否则,适用规则18-2a。 b. 如球位于阻碍物之内或之上,该球可以捡起而将该阻碍物移除,若此情况是发生在果岭通道上或障碍内时,则该球必须抛在,或如是发生在果岭上时则该球必须置在,尽可能靠近该球位于该阻碍物之内或之上的点之正下方之地点,但不更靠近球洞。 球依本条规则捡起时可以擦拭(将它弄干净)。 当球在运动中时,除了被照管、移开或握着之旗杆,或任一球员之装备品外,其他可能影响该球移动之阻碍物决不可以被移动。 (对球施加影响力,见规则1-2) 附注:如依本条规则要抛下或置放之球无法立即取回,得以另一球替代。 24-2. 不可移动之阻碍物 a.妨碍 当球位于不可移动之阻碍物之内或之上,或当该阻碍物妨碍球员之站位或其预定挥杆之范围时,即发生不可移动阻碍物之妨碍。如球员之球位于果岭上,而在果岭上之不可移动之阻碍物介在他的推球线时,也算发生妨碍,但不可移动之阻碍物介在击球在线时,则非本条规则所定之妨碍。 b. 脱困 除非球在水障碍或侧面水障碍之内,否则其球员可以从不可移动之阻碍物之妨碍脱困如下: (i)在果岭通道上:如球位于果岭信道上,其球员必须将该球捡起,并免罚抛在距离脱困之最近点一支球杆长度内,且不比脱困之最近点更接近球洞处。脱困之最近点决不可以在障碍内或果岭上。当该球在脱困之最近点一支球杆长度内抛下时,该球必须先撞击比赛场地之一部分,而该撞击点可以避免该不可移动之阻碍物之妨碍且不在障碍内或果岭上。 (a) 免罚,依上述(i)款之规定处理,但脱困之最近点必须在该沙坑内,且该球必须抛在该沙坑内;或 (b) 罚一杆,在沙坑外抛该球,保持该球之原所在位置正好在抛球点与球洞之间,可以抛球之点在该沙坑后方多远并无限制。 (iii)在果岭上:如球位于果岭上,其球员必须将该球捡起,免罚置放在障碍外之脱困之最近点上;脱困之最近点可以在果岭外。 (iv)在开球区:如球位于开球区上,其球员必须将该球捡起,并依上述(i)款之规定免罚抛下它。 球依本条规则捡起时可以擦拭(将它弄干净)。 (球滚至仍受已脱困之状况所妨碍之位置-见规则20-2c(V)) 例外:球员不可以依本条规则脱困,如:(a)由于不可移动之阻碍物以外其他事物之妨碍,使得该打击明显行不通。或(b)经由采取一明显不合理之打击,或不必要之异常站位、挥杆或击球方 向,才会发生不可移动之阻碍物之妨碍时。 附注1:如球在水障碍内(包括侧面水障碍),其球员不可以从不可移动之阻碍物脱困,该球员必须以其球之球位所处之状态打它或依规则26-1进行。 附注2:如依据本条规则要抛下或置放之球无法立即取回,得以另一球替代。 附注3:委员会可以订定当地规则,规定球员在决定脱困之最近点时不可从该阻碍物之上方越过或从中间、下方穿过。 24-3. 球在阻碍物内未被找到 球在被打向阻碍物后未被找到,是否在该阻碍物内乃是事实认定之问题;为了适用本条规则,必须明确知道或几乎确认该球是在该阻碍物内,在欠缺此种明知或确认时,其球员必须依规则27-1进行。 a. 球在可移动之阻碍物内未被找到如未被找到之球已明确知道或几乎确认是在可移动之阻碍物内时,其球员可以免罚依本条规则以另一球替代并脱困;如他选择如此做,他必须移除该阻碍物,而若此情况是发生在果岭通道上或在障碍内时则将一球抛在,或如是发生在果岭上时则将一球置在,尽可能靠近该球最后进入该可移动之阻碍物最外围界线之位置正下方之点,但不更靠 近球洞。 b.球在不可移动之阻碍物内未被找到如未被找到之球已明确知道或几乎确认是在不可移动之阻碍物内时,其球员可以依本条规则脱困;如他选择如此做,则该球最后进入该阻碍物最外围界线之点必须予以确定,为了适用本条规则,该球被认定位于此点,其球员必须如下进行: (i)在果岭通道上:如该球最后进入该不可移动之阻碍物最外围界线之点是在果岭通道上,则其球员可以免罚以另一球替代,并依规则24-2b(i)之规定脱困。 (ii)在沙坑内:如该球最后进入该不可移动之阻碍物最外围界线之点是在沙坑内,则其球员可以免罚以另一球替代,并依规则242b(ii)之规定脱困。 (iii)在水障碍内(包括侧面水障碍):如该球最后进入该不可移动之阻碍物最外围界线之点是在水障碍内,其球员无权免罚脱困。他必须依规则26-1进行。 (iv)在果岭上:如该球最后进入该不可移动之阻碍物最外围界线之点是在果岭上,则其球员可以免罚以另一球替代,并依规则24-2b(iii)之规定脱困。 违反规则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规则25 异常地面状况,嵌埋球及错误之果岭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标楷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之定义章-见22-34页。 25-1.异常地面状况 a.妨碍 当球位于或触及异常地面状况,或当该状况妨碍球员之站位或其预定挥杆之范围时,即发生异常地面状况之妨碍。如球员的球位于果岭上,而在果岭上之异常地面状况介在其推球在线时,也算发生妨碍;但异常地面状况介在击球在线时,则非本条规则所定之妨碍。 附注:委员会可以制定一条当地规则,规定球员之站位受异常地面状况之妨碍,不被认定是本条规则所定之妨碍。 b.脱困 除非球在水障碍或侧面水障碍之内,否则其球员可以从异常地面状况脱困如下: (i)在果岭通道上:如球位于果岭信道上,其球员必须将该球捡起,免罚抛在距离脱困之最近点一支球杆长度内,且不比脱困之最近点更接近球洞处。脱困之最近点决不可以在障碍内或果岭上。当该球在脱困之最近点一支球杆长度内抛下时,该球必须先撞击比赛场地之一部分,而该撞击点可避免该状况之妨碍且不在障碍内或果岭上。 (ii)在沙坑内:如球在沙坑内,其球员必须将该球捡起而依下列任一方式抛下它: (a) 免罚,依上述(i)款之规定处理,但脱困之最近点必须在该沙坑内,且该球必须抛在该沙坑内;或如不可能完全脱困,则在该沙坑内比赛场地之一部分尽量靠近该球原所在处之地点,但不更接近球洞,并从该状况所能提供之最大限度脱困点抛该球;或 (b)罚一杆,在该沙坑外抛该球,保持该球原所在位置正好在抛球点与球洞之间,可以抛球之点在该沙坑后方多远并无限制。 (iii)在果岭上:如球位于果岭上,其球员必须将该球捡起,免罚置放在障碍外之脱困之最近点上;或如不可能完全脱困,在最接近该球原所在处,但不更接近球洞且不在障碍内,并从该状况所能提供之最大限度脱困之位置置球。脱困之最近点或可供最大限度脱困点可以在果岭外。 (iv)在开球区:如球位于开球区,其球员必须将该球捡起,依上述(i)款之规定免罚抛下。 球依规则25-1b捡起时可以擦拭(将它弄干净)。 (球滚至仍受已脱困之状况所妨碍之位置-见规则20-2c(v)) 例外:球员不可以依本条规则脱困,如:(a)由于异常地面状况以外其他事物之妨碍,使得该打击明显行不通。或(b)经由采取一明显不合理之打击,或不必要之异常站位、挥杆或击球方向,才会发生异常地面状况之妨碍时。 附注1:如球在水障碍内(包括侧面水障碍),其球员无权从异常地面状况免罚脱困。他必须依该球之球位所处之状态打它(除非当地规则禁止),或依规则26-1进行。 附注2:如依据本条规则要抛下或置放之球无法立即取回,得以另一球替代。 c. 球在异常地面状况内未被找到 球在被打向异常地面状况后未被找到,是否在这样的状况内乃是事实认定问题。为了适用本条规则,必须明确知道或几乎确认该球是在该异常地面状况内;在欠缺此种明知或确认时,其球员必须依规则27-1进行。 如未被找到之球已明确知道或几乎确认是在异常地面状况内时,其球员可以依本条规则脱困;如他选择如此做,则该球最后进入该异常地面状况最外围界线之点必须予以确定,为了适用本条规则,该球被认定是停在此点,其球员必须如下进行: (i)在果岭通道上:如该球最后进入该异常地面状况最外围界线之点是在果岭通道上,其球员可以免罚以另一球替代,并依规则251b(i)之规定脱困。 (ii)在沙坑内:如该球最后进入该异常地面状况最外围界线之点在沙坑内,其球员可以免罚以另一球替代,并依规则25-1b(ii)之规定脱困。 (iii)在水障碍内(包括侧面水障碍):如该球最后进入该异常地面状况最外围界线之点是在水障碍内,其球员无权免罚脱困。他必须依规则26-1进行。 (iv)在果岭上:如该球最后进入该异常地面状况最外围界线之点是在果岭上,其球员可以免罚以另一球替代,并依规则25-1b(iii)之规定脱困。 25-2. 嵌理球 球在任何经细密修剪过之果岭通道的地面上,如嵌埋在其本身所造成之球痕中,可以捡起并擦拭(将它弄干净),然后免罚将之抛在尽量靠近它的原所在位置,但不更靠近球洞的点上。当该球被抛下时,必须先撞击果岭通道上比赛场地之一部分。「细密修剪过的区域」指比赛场地上之任何草剪得和球道之草同高或更短之区域,包括通过粗草区的小径。 25-3. 错误之果岭 a.妨碍 当球在错误之果岭上时,即发生错误之果岭之妨碍。 仅对球员之站位或预定挥杆之范围之妨碍,并非本条规则所定之妨碍。 b. 脱困 如球员之球位于错误之果岭上,他决不可依该球之球位所处之状态打它。他必须免罚脱困如下: 该球员必须将该球捡起并抛在脱困之最近点一支球杆长度内,且不比该点更近球洞处,脱困之最近点决不可在障碍内或果岭上。当在脱困之最近点一支球杆长度内抛球时,该球必须先撞击比赛场地之一部分,而该撞击点可避免错误之果岭之妨碍且不在障碍内或果岭上。球依本条规则捡起时,可以擦拭(将它弄干净)。 违反规则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 比杆赛:二杆。 规则26 水障碍(包括侧面水障碍)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标楷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之定义章-见22-34页。 26-1. 在水障碍内的球之脱困 球在被打向水障碍后未被找到,是否在该障碍内乃是事实认定问题。在欠缺明知或确认打向水障碍但未找到的球是在该障碍内,其球员必须依规则27-1进行。 如球在水障碍内被找到,或未被找到之球如已明确知道或几乎确认是在水障碍内(不论该球是否位于水中),其球员可以罚一杆后: a. 依规则27-1杆数与距离之规定,尽量靠近上一次原球被打之地点打一球(见规则20-5);或 b. 在该水障碍后方抛一球,保持原球最后进入该水障碍边界之点正好在抛球点与球洞之间,可以抛球之点在该水障碍后方多远并无限制;或 c. 惟如该球最后进入侧面水障碍边界时有额外之选择,可以在该水障碍外下列之点二支球杆长度内抛一球,但不比下列之点更接近球洞: (i)原球最后进入该水障碍边界之点、或(ii)在该水障碍对面边界与(i)所述之点对球洞等距之点。当依本条规则进行时,球员可以将球捡起并擦拭(将它弄干净),或以 一球替代。 (球在障碍内时禁止之行为-见规则13-4) (球在水障碍之水中移动-见规则14-6) 26-2. 在水障碍内打球 a. 球停止在同一或其他水障碍内如由水障碍内所打之球经打击后,停止在同一或其他水障碍内,其球员可以: (i)依规则26-1a进行;如该球员抛一球在该障碍内后,选择不打所抛之球,他可以: (a)依规则26-1b、或如适用时依规则26-1c进行,依该规则之规定再加罚一杆,并以原球停止在这个障碍前最后进入这个障碍边界之点作为参考点,或 (b)再加罚一杆,尽量靠近在水障碍外所做上一打击之地点打一球(见规则20-5);或 (ii)依规则26-1b、或如适用时依26-1c进行;或 (iii)罚一杆,尽量靠近在水障碍外所做上一打击之地点打一球(见规则20-5)。 b.球在障碍外遗失或无法打或在界外 如由水障碍内所打之球遗失、在该障碍外认定为无法打,或在界外,其球员在依规则27-1或28a罚一杆后,可以: (i)尽量靠近在该障碍内上一次原球被打之地点打一球(见规则205);或 (ii)依规则26-1b,或如适用时依26-1c进行,依该规则之规定再加罚一杆,并以原球停在该障碍前最后进入该障碍边界之点作为参考点;或 (iii)再加罚一杆,尽量靠近在水障碍外所做上一打击之地点打一球(见规则20-5)。 附注1:当依照规则26-2b进行时,球员不必依规则27-1或规则28a抛一球;如他抛了一球,他不必然要打它,他仍得依规则262b(ii)或(iii)择一进行。 附注2:由水障碍内打到该障碍外之球,如被认定为无法打,规则26-2b并不排除该球员依规则28b或c进行。 违反规则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规则27 球遗失或在界外;暂定球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标楷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之定义章-见22-34页。 27-1. 杆数与距离;球在界外;球在五分钟内未被找到 a.依杆数与距离进行 在任何时间,球员可以在罚一杆后,尽量靠近上一次原球被打之地点打一球(见规则20-5);亦即,依杆数与距离之处罚进行。 除非规则另有规定,否则球员如从上一次原球被打之地点对一球做了打击,则他被认定已依杆数与距离之处罚进行。 b. 球在界外 如球在界外,球员在罚一杆后,必须尽量靠近上一次原球被打之地点打一球(见规则20-5)。 c. 球在五分钟内未被找到 如球遗失是由于球员之一方、或他的或他们的杆弟开始寻找后五分钟内未被找到,或未能被该球员辨认为他的球,该球员在罚一杆后,必须尽量靠近上一次原球被打之地点打一球(见规则20-5)。 例外:如已明确知道或几乎确认未被找到之原球,是因局外者所移动造成(规则18-1)、是在一阻碍物内(规则24-3)、是在一异常地面状况内(规则25-1c)或是在水障碍内(规则26-1),其球员可以 依适用之规则进行。 违反规则27-1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27-2. 暂定球 a.程序 如球可能在水障碍外遗失或可能在界外,为节省时间,球员可以依规则27-1先暂时地打一球,该球员必须先告知他在比洞赛之对手、或在比杆赛之记分员或同组竞赛者他要打暂定球,且他必须在他或他的搭档前往寻找原球之前打它。 如他未如此做而打另一球,该球并非暂定球,它依杆数与距离之处罚成为比赛球(规则27-1);原球为遗失。 (从开球区之打球顺序-见规则10-3) 附注:如依规则27-2a所打之暂定球,可能在水障碍外遗失或在界外,球员可以打另一暂定球。如打出另一暂定球,则其与先前之暂定球具有第一颗暂定球与原球相同之关系。 b. 暂定球何时成为比赛球球员在到达原球可能之所在地点前,可以先打暂定球。如他在原球可能之所在地点或比该地点更近球洞之点,对暂定球做了打击,原球即为遗失,而该暂定球依杆数与距离之处罚成为比赛球(规则27-1)。如原球在水障碍外遗失,或在界外,则暂定球依杆数与距离之处罚成为比赛球(规则27-1)。 例外:如已明确知道或几乎确认未被找到之原球,是因局外者所移动造成(规则18-1)、或是在阻碍物内(规则24-3)或异常地面状况内(规则25-1c),其球员可以依适用之规则进行。 c.何时应放弃暂定球 如原球既未遗失,也未在界外,其球员就必须放弃暂定球,而以原球继续比赛。如明确知道或几乎确认原球是在水障碍内,该球员可以依规则26-1进行;在任一情况,如该球员对该暂定球做了任何进一步之打击,则他是打了错误球,而适用规则15-3之规定。 附注:如球员依规则27-2a打暂定球,在该暂定球随后依规则27-2c放弃时,其因引用规则27-2a对该球所为之打击及仅因打该球所招致之所有处罚均不算。 规则28 无法打之球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标楷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之定义章-见22-34页。 除非球在水障碍内,否则球员可以认定其在比赛场地上任何地点之球为无法打。至于其球是否为无法打,球员是唯一之判断者。 如球员认定其球为无法打,在罚一杆后,他必须: a. 依规则27-1杆数与距离之规定,尽量靠近上一次原球被打之地点打一球(见规则20-5);或 b. 在该球原所在位置后方抛一球,并保持该位置正好在抛球点与球洞之间,可以抛球之点在该球原所在位置后方多远并无限制;或 c. 在该球原所在之点二支球杆长度内抛一球,但不更接近球洞。 如无法打之球是在沙坑内,球员可以依a、b或c款进行。如他选择以b或c款进行,球必须抛在该沙坑内。 当依本条规则进行时,球员可以将球捡起并擦拭(弄干净),或以一球替代。 违反规则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如球员认定其球为无法打,在罚一杆后,他必须: a. 依规则27-1杆数与距离之规定,尽量靠近上一次原球被打之地点打一球(见规则20-5);或 b. 在该球原所在位置后方抛一球,并保持该位置正好在抛球点与球洞之间,可以抛球之点在该球原所在位置后方多远并无限制;或 c. 在该球原所在之点二支球杆长度内抛一球,但不更接近球洞。 如无法打之球是在沙坑内,球员可以依a、b或c款进行。如他选择以b或c款进行,球必须抛在该沙坑内。当依本条规则进行时,球员可以将球捡起并擦拭(弄干净),或以一球替代。 违反规则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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