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身分 2012-2015新版《高尔夫规则》
2012业余身分规则之前言
业余本质在体育界已不如以往之平常,因此,作为这项运动规则之主管机构,R&A规则有限公司(R&A)与美国高尔夫协会(USGA)在过去四年,已就业余身分规则(此规则)进行了根本性的重新检讨。
应维持业余高尔夫与职业高尔夫间之区别以及大量移除对业余高尔夫球员之限制及约束并非当今这项运动之最大利益,R&A与USGA对此已达成共识。特别的是,我们都同意,因为业余高尔夫界主要系依据
高尔夫规则及差点而自我约束,所以未受控管之财务激励,可能会造成这些重要特质上过多的压力,也可能会损及本运动之正直性。下列是一些此一新规则的根本目标:
- 这项运动在国际间可接受之最佳利益的地位;
- 适当时,忠于这项运动传统的现代规范;
- 具有长远性及可强制执行的规范;及
- 对这项运动之各层级具有效力之规范(亦即:俱乐部级高尔夫、业业余身分 由R&A规则有限公司及USGA核准2012年1月1日生效
前言 - 2012业余身分规则
业余英高尔夫及职业高尔夫「在它的各种层级」)。
经由适当的限制与规定,此规则试图鼓励业余高尔夫球员专注于高尔夫运动之挑战及其本质性之回报,而非任何有关财务上之获利。
R&A及USGA都相信此一新的规范,在体认到年轻且有天分的高球员需要更多的支持时,切中了在保留业余高尔夫界传统特性之正确的平衡点上。同时,我们都知道改变中之社会及经济条件在个人、及从国家对国家单位之组织、以及那些可能特别需要更多的自由且弹性之架构以利这项运动发展而持续加入的国家中,均导致了一些不同的挑战。这些主要的变更概述于第7页及8页。
在这种背景下,R&A与USGA制定了这些新的业余身分规则。
R&A规则有限公司美国高尔夫协会业余资格委员会 业余资格委员会 主席 主席 克莱夫 艾金顿 佳士得 奥斯汀 Clive Edginton Christie Austin
绪论
R&A就业余身分规则保留随时修正、诠释及修正诠释之权利。关于目前最新的信息,请与R&A联系或向www. randa.org.网站查询。在业余身分规则中,对人使用性别时,应被认为包括两性。
定义
定义依英文字母顺序排列,在此规则中定义术语皆以标楷体表示。
1.业余高尔夫球员(Amateur Golfer)
「业余高尔夫球员」系指一位不论是为了竞争或消遣,他是为了高尔夫所呈现的挑战而打球,而不是要当作职业也不是为了财务上的获利之人。
2.委员会(Committee)
「委员会」系指主管单位所属相应之委员会。
3.高尔夫技巧或名声(Golf Skill or Reputation)
决定一个业余高尔夫球员是否具备高尔夫技巧与名声系主管单位之事务。
通常,业余高尔夫球员只在下列情形才被认为拥有高尔夫技巧,如他:
(a)在地区或全国性之竞赛获得成就,或被选为他的国家、地区、县市高尔夫协会之代表;或
(b)在菁英级别比赛。
高尔夫名声只能透过高尔夫技巧而获得;且这种名声被认定在该球员之高尔夫技巧低于主管单位所设之标准后有五年的延续期。
4.主管单位(Governing Body)
在任何国家,执行业余身分规则之「主管单位」系指该国全国性的高尔夫工会或协会。
附注:在英国和爱尔兰主管单位系指R&A。
5.指导(Instruction)
「指导」包括打高尔夫时肢体方面之教导,亦即实际上之挥杆和打高尔夫球之动作。
附注:指导不包括球赛心理方面,或礼仪或高尔夫规则之教导。
6.青少年高尔夫球员(Junior Golfer)
「青少年高尔夫球员」系指其年龄未达主管单位所明确规定之业余高尔夫球员。
7.奖品兑换券(Prize Voucher)
「奖品兑换券」系指可在高尔夫用品专卖店、高尔夫俱乐部或其他零售店购买物品或换取服务之兑换券、礼品券、礼品卡或其他经负责赛务之委员会认可之类似物。
8. R&A规则有限公司(R&A)
「R&A」意指皇家古代规则有限公司。
9.零售价值(Retail Value)
奖品之「零售价值」系指颁奖时,一般从零售处购得该奖品之价格。
10.规则(Rule or Rules)
「规则」一语系指所提的业余身分规则及它们被纳入「业余身分规则判例」之解释。
11.象征性奖品(Symbolic Prize)
「象征性奖品」系指以金、银、陶、玻璃或类似物做成之奖杯或奖牌,具有永久及识别性之雕刻者。
12.表扬奖(Testimonial Award)
「表扬奖」系指对高尔夫运动上有卓越之表现或贡献所为之奖励,与比赛奖品有所区别。而表扬奖不得为金钱奖赏。
13. USGA
「USGA」意指美国高尔夫协会。
规则1 业余本质
1-1.通则
业余高尔夫球员必须依据此规则打球及约束自己。
1-2.业余身分
业余身分系身为业余高尔夫球员参加高尔夫竞赛的资格之普遍性条件。违反此规则之人可能会丧失其业余身分,并因此会无资格参加业余高尔夫竞赛。
1-3.规则之目的
此规则之目的在于维持高尔夫业余与职业间之区别,并确保在高尔夫规则及差点计算主要系依自我约束之业余高尔夫运动,可以从无控管之赞助及财务之激励所可能衍生之压力解脱。
经由适当的限制及规定,此规则也试图鼓励业余高尔夫球员专注在高尔夫运动之挑战及其本质性之回报,而非任何有关财务上之获利。
1-4.对规则之疑问
对所采取行动之计划方案是否为此规则所许可有疑问之人,应向主管单位咨询。
业余高尔夫竞赛或竞赛涉及业余高尔夫球员之主办者或赞助者,如对其计划是否符合此规则有所疑义之人,也应向主管单位咨询。
规则2 职业本质
2-1.通则
业余高尔夫球员决不可以表现如同或自称为职业高尔夫球员。为了实施这些规则之目的,职业高尔夫球员是:
- 以打比赛作为他的职业;或
-其工作是做一位职业高尔夫球员;或
- 以职业身分参加高尔夫竞赛;或
-持有或保留任何职业高尔夫球员协会(PGA)之会员资格;或
-持有或保留专门限定职业高尔夫球员参加的职业巡回赛之会员资格。
例外:业余高尔夫球员可以持有或保留某一类之PGA会员资格,只要这类资格并未授与打球之特权,及纯粹是为了行政管理之目的。
附注1:业余高尔夫球员得查询自己转为职业高尔夫球员可能之前途,包括申请转为职业高尔夫球员身份之未果,且他可以在高尔夫专卖店工作并接受酬劳或补偿,只要他在其他方面不违反此规则。
附注2:如业余高尔夫球员为了取得职业巡回赛之会员资格,而必须打一场或多场资格赛,只要在赛前就以书面声明放弃在该竞赛的任何奖金,他可以参加并打这样的资格赛,而不会丧失其业余身分。
2-2.合约及协议
(a) 全国性的高尔夫工会或协会
除此规则另有规定外,业余高尔夫球员在他仍是业余高尔夫球员时,只要他未从中直接或间接获得报酬、补偿或任何财务上之利益,得与他的国家全国性的高尔夫工会或协会签订合约及/或协议。
(b) 职业高尔夫球员经纪业者、赞助者及其他第三者
业余高尔夫球员可以与第三者(包括但不限于职业球员经纪业者或赞助者)签订合约及/或协议,只要:
(i) 该高尔夫球员已满18岁,
(ii)该合约或协议只有关该高尔夫球员未来转为职业高尔夫球员之事项,且不能约定以业余高尔夫球员的身分在特定的一些业余或职业赛事中打球;及
(iii)除此规则另有规定外,当该业余高尔夫球员仍是业余高尔夫球员身分时;未从中直接或间接获得报酬、补偿或任何财务上之利益。
例外:在特殊的个案状况下,未满18岁的业余高尔夫球员,可以向主管单位申请容许他签定这类的合约,只要该合约的持续期间不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可展延。
附注1:建议业余高尔夫球员在与任何这类第三者签订合约及/或协议之前,先与主管单位咨商以确保符合此规则之规定。
附注2:如业余高尔夫球员接受有关教育的高尔夫奖学金(见规则6-5),或未来可能申请这类的奖学金,建议他与这类奖学金的全国性的管理单位及/或相关的教育机构联系,以确保任何第三者之合约及/或协议,是奖学金可适用之规定所允许的。
规则3奖品
3-1.为奖金打球
业余高尔夫球员决不可在一比洞赛、竞赛或表演赛,为了奖金或等值之物而打高尔夫。
不过,业余高尔夫球员只要在参赛前放弃在该赛事他接受奖金之权利,则他可以参加有提供奖金或其等值之物的高尔夫比洞赛、竞赛或表演赛。
例外:在打高尔夫比赛回合中,所提供一杆进洞之奖金,并不要求业余高尔夫球员在参赛前放弃他接受该奖金之权利(规则3-2b)。
(与此规则之目的相反之行为-见规则7-2)
(对赌博之政策-见附录)
3-2.奖品之限制
a. 通则
业余高尔夫球员决不可接受零售价值超过500英镑或等值之物之奖品或奖品兑换券,或主管单位所订金额可能较低之奖品(象征性奖品除外)。这项限制适用于业余高尔夫球员参加之任何单一竞赛或一系列竞赛所得奖品或奖品兑换券之总值。
例外:一杆进洞之奖金-见规则3-2b。
附注1:奖品之相关限制,适用于任何形式之高尔夫竞赛,不管是在高尔夫比赛场地、练习场或以高尔夫仿真器举办,这也包括了最近洞及最远距之竞赛。
附注2:证明特定的奖品之零售价值是主管该竞赛赛务之委员会的责任。
附注3:在总杆之竞赛或各级差点之竞赛,建议其奖品之总价值应,在18洞之竞赛不超过规定上限之二倍;在36洞之竞赛不超过规定上限之三倍;在54洞之竞赛不超过规定上限之五倍;在
72洞之竞赛不超过规定上限之六倍。
b. 一杆进洞奖
在高尔夫回合之比赛时,如业余高尔夫球员打了一杆进洞,可以接受超过规则3-2a所定上限之奖品,包括奖金。
附注:一杆进洞必须是在高尔夫回合中打出,且属该回合之偶发事件。可分别重复报名参加之比赛、在高尔夫比赛场地以外的地方举办之比赛(例如:在练习场或以高尔夫仿真器)及推球比赛,并不具备本款规定之资格,而应遵守规则3-1及3-2之限制及规定。
3-3.表扬奖
a.通则
业余高尔夫球员决不可接受零售价值超过规则3-2a所定上限之表扬奖。
b.多重奖项
业余高尔夫球员得接受不同捐赠者所提供之多项表扬奖,只要这些奖项之被提供并非为了规避单一奖品之限制,则其零售价值之总值可超过该规定上限。
规则4费用
4-1. 通则
除此规则另有规定外,业余高尔夫球员决不可接受任何以金钱或其他方式来源之费用参加高尔夫竞赛或表演赛。
4-2. 接受竞赛相关费用
业余高尔夫球员可接受不超过实际开销之合理竞赛相关费用(详述于下列a-g项),去打高尔夫竞赛及表演赛。
如业余高尔夫球员接受高尔夫教育奖学金(见规则6-5),或未来可能申请这类的奖学金,建议他与这类奖学金的全国性的管理单位及/或相关的教育机构联系,以确保任何竞赛费用是奖学金可适用之规定所允许的。
a.家人之资助
业余高尔夫球员得从其家人或法定监护人处接受相关费用。
b.青少年高尔夫球员
青少年高尔夫球员在仅限青少年高尔夫球员参加之高尔夫比赛期间,可以接受相关之费用。
附注:如竞赛并不专限于青少年高尔夫球员参加,则青少年高尔夫球员在参加该竞赛时,可以接受依规则4-2c规定之相关费用。
c.个人赛事
业余高尔夫球员只要遵守下列之规定,则在一些个人赛事中比赛时,得接受相关费用之资助:
(i)竞赛在该球员自己的国家举行时,相关费用必须透过该球员所属国家全国性、地区或县市之高尔夫工会或协会之核可及支付,或经这类的单位核可得透过该球员所属的高尔夫俱乐部支付。(ii)竞赛在其他国家举行时,相关费用必须透过该球员所属国家全国性之高尔夫工会或协会之核可及支付;或在得到该球员所属国家全国性的工会或协会之核可后,由比赛举办所在地之高尔夫管理单位支付。
主管单位得限定在任一日历年中,只能受领一定比赛日数之相关费用的资助,而业余高尔夫球员决不可超过此限制。在此种情形下,上述之相关费用被认定包括与比赛日数有关之合理旅行时间及练习天数。
例外:业余高尔夫球员决不能直接或间接地,从职业球员经纪业者(见规则2-2)或由主管单位所得认定之其他类似之来源,接受相关费用之资助。
附注:除此规则另有规定外,拥有高尔夫技巧或名声之业余高尔夫球员决不可为其所接受任何相关费用资助之来源做宣传或广告(见规则6-2)。
d.队际赛事
当业余高尔夫球员代表:
- 其国家,
- 其地区或县市高尔夫工会或协会,
- 其俱乐部,
- 其事业或行业,或
- 类似之团体
参加队际比赛、练习班或训练营时,得接受相关费用之资助。
附注1:「类似之团体」包括合法设立之教育机构及军事部门。附注2:除非另有说明外,否则这些相关费用必须透过业余高尔夫球员所代表之团体或由比赛所在国之高尔夫主管单位支付。
e.与高尔夫技术无关之邀请
业余高尔夫球员因无关高尔夫技巧之理由(例如名流、生意伙伴或顾客)受邀参加高尔夫赛事时得接受相关费用之资助。
f.表演赛
参加公认的慈善表演赛之业余高尔夫球员,只要该表演赛不与该球员正参赛的其他高尔夫赛事合并举办,可以接受相关费用之资助。
g.受赞助之差点竞赛
业余高尔夫球员在参加受赞助之差点比赛时得接受相关费用之资助,只要该比赛已获得下列之核可:
(i)如比赛是在该球员本国举行,则赞助者必须事先取得主管单位之年度核可。
(ii)如比赛是在二个以上之国家举行或涉及其他国家之高尔夫球员参加时,则赞助者必须事先取得每个主管单位之年度核可。这项申请核可之申请书应先送交该比赛首先开始之国家之主管单位。
4-3.生计费用之资助
业余高尔夫球员可以接受不超过其年度实际开销之合理的生计费用之资助,以协助一般生活之开销,只要该费用是透过该球员所属国家之全国性高尔夫工会或协会之核可及支付。
在决定这类生计费用是否必要及/或适当时,对这类费用之核可唯一有裁量权之全国性的高尔夫工会或协会应就其他因素,予以考虑可适用之社会经济条件。
例外:业余高尔夫球员决不能直接或间接,从职业高尔夫球员经纪业者(见规则2-2)或其他得由主管单位裁定之类似来源处,接受生计费用之资助。
规则5指导
5-1.通则
除了此规则另有规定之外,业余高尔夫球员决不可因给予高尔夫之指导,而直接或间接接受报酬或补偿。
5-2.何种情况允许接受报酬
a.学校、大学、训练营等
如业余高尔夫球员系:(i)教育机构或组织之员工,或(ii)训练营或其他类似之有组织的计划之顾问,则他在给予该机构、组织或训练营之学生高尔夫之指导上,可以接受报酬或补偿,只要他参与这类指导之总时数,不超过他做这样性质工作之全职员工或顾问时间之一半。
b.经核可之计划
业余高尔夫球员给予高尔夫之指导,若为事先已经主管单位核可之计划中之一部分,则得接受相关费用、报酬或补偿。
5-3.书面指导
业余高尔夫球员得接受以书面方式做高尔夫指导之报酬或补偿,只要其作为高尔夫球员之能力与名声,对于他的受雇或其作品之佣金或销售方面,非为主要之因素。
规则6高尔夫技巧或名声之利用
规则6下列之规定只适用于拥有高尔夫技巧或名声之业余高尔夫球员。
6-1.通则
除此规则另有规定外,拥有高尔夫技巧或名声之业余高尔夫球员决不可为了获得任何财务上之利益,而利用其技巧或名声去做宣传。
6-2.宣传、广告及销售
拥有高尔夫技巧或名声之业余高尔夫球员决不可直接或间接地利用本身之技巧或名声,因(i)做宣传、做广告或销售任何产品,或(ii)允许
第三者使用其姓名或肖像在宣传、广告或销售任何产品之上,以获取报酬、补偿、个人利益或任何财务上之利益。
例外:拥有高尔夫技巧或名声之业余高尔夫球员得允许其姓名或肖像使用于宣扬:
(a) 其国家全国性、地区或县市之高尔夫工会或协会;或
(b) 被公认之慈善机构(或类似之慈善事业);或
(c)在其国家之全国性的高尔夫工会或协会之许可下,任何被认为对高尔夫运动有最佳利益,或对发展高尔夫运动会有贡献之高尔夫竞赛或其他赛事。
业余高尔夫球员允许其姓名或肖像以这些方式使用时,决不可直接或间接获得任何报酬、补偿或财务上之利益。
附注1:只要不涉及广告,业余高尔夫球员得接受任何装备品业者所提供之装备品。
附注2:在高尔夫装备品及衣服上允许有公司的名称及商标。有关本附注及其适当之诠释,在「业余身分规则判例」中有更详尽之说明。
6-3.个人出场
拥有高尔夫技巧或名声之业余高尔夫球员决不可利用本身之技巧或名声,因个人出场而直接或间接获得报酬或补偿、个人利益或任何财务上之利益。
例外:只要不涉及高尔夫竞赛或表演赛,拥有高尔夫技巧或名声之业余高尔夫球员得接受其个人出场有关之实际开销。
6-4.广播及写作
业余高尔夫球员得从广播或写作而获得报酬或补偿、个人利益或财务上之利益,只要:
(a)该广播或写作是其主要之职业或事业之一部分,且不包括高尔夫之指导(规则5);或
(b)如该广播或写作是以兼职为基础,且该球员确实是该评论、文章或书籍之作者,但不包括打高尔夫之指导。
附注:拥有高尔夫技巧或名声之业余高尔夫球员决不可在他的评论、文章或书籍内为任何产品宣传或广告(见规则6-2)。
6-5.教育补助金、奖学金及助学金
拥有高尔夫技巧或名声之业余高尔夫球员决不可接受其条款与条件已经主管单位所核可以外之教育补助金、奖学金或助学金之利益。
主管单位可以事先核可那些(例如:全国大学运动协会(NCAA)或其他教育机构管理运动员之类似组织之规范者)教育补助金、奖学金或助学金之条款与条件。
如业余高尔夫球员接受高尔夫教育奖学金,或在未来可能申请这类奖
奖学金,则建议他与这类奖学金的全国性的管理单位及/或相关的教育机构联系,以确保他与任何第三者之合约及/或协议(规则2-2b)或竞赛费用(规则4-2),是奖学金可适用之规定所允许的。
6-6.会员资格
拥有高尔夫技巧或名声之业余高尔夫球员,如没有支付高尔夫俱乐部相应阶级会员资格或在球场的特权之全额费用,除非该俱乐部所提供之会员资格或球场上之特别待遇,是作为替该俱乐部或球场打球的动机,否则可以接受这样的提供。
规则7其他不符合业余本质之行为
7-1.损及业余本质之行为
业余高尔夫球员决不可做出有损业余高尔夫运动最佳利益之行为。
7-2.违反此规则之目的之行为
业余高尔夫球员决不可采取违反此规则之目的之任何行为,包括有关高尔夫之赌博。
(对赌博之政策─见附录)
规则8执行此规则之程序
8-1.违规之裁决
如一位自称是业余高尔夫球员之人,疑似违反此规则而引起委员会注意时,将由委员会决定是否有违规发生。每一案件应调查至委员会认为适当之程度,并依其本身可为采证之价值来审议;委员会之裁决除非符合这些规则所定之上诉条件外,否则将是终局的。
8-2.执行
根据某员已违反此规则之裁决,委员会得宣布该员丧失业余身分,或要求该员克制或停止某些特定之行为,以作为其保留业余身分之条件。
委员会应将依规则8-2所采取之任何行动通知该员,也得通知有利害关系之高尔夫工会或协会。
8-3.上诉程序
每一个主管单位都应制定办法或程序,依之任何有关执行这些规则所为之裁决,得由受影响之人提出上诉。
规则9恢复业余身分
9-1.通则
只有委员会有下列事项之权利:
- 恢复职业高尔夫球员及/或其他违反此规则之人之业余身分,
- 规定恢复所必需之等待期,
- 拒绝恢复,
但得依此规则之规定提出上诉。
9-2.恢复之申请
每一恢复资格之申请均应依其本身可供采证之价值来考虑,通常依下列原则予以审议:
a. 恢复之等待
业余与职业高尔夫提供了不同的机会,是此项运动二种大异其趣的类型,故从职业身分转为业余身分的办法,如太过简单,则对二者皆无好处,况且,针对所有此规则之违反也亟需威摄之作法。因此申请恢复业余身分之申请者,必须经历一段由委员会所规定之恢复等待期。
通常,恢复等待期从申请者最后一次违反此规则之日起算,除非委员会决定其起算日为:(a)委员会知悉该员最后一次违反此规则之日
或(b) 其他由委员会决定之日。
b. 恢复等待期
(i) 职业本质之违规通常恢复等待期之长短与其违规行为之持续期间有关。然而,申请者通常必须遵守此规则至少满一年后,才有资格恢复。建议委员会引用下列恢复等待期之准则:
违规期间 恢复等待期未满五年 一年五年或以上 二年
惟如申请者为奖金而频繁打球,则不问其表现如何,期间得予延长,在所有之事件中委员会均保有延长或缩短其恢复等待期之权力。
(ii) 其他之违规
通常需要一年的恢复等待期。惟如违规情节严重时,期间得予延长。
c. 恢复之次数
一个人通常无资格被恢复超过二次。
d. 国家杰出之球员
违反此规则超过五年之国家杰出之球员,通常无资格被恢复。
e. 恢复等待期中之身分
在恢复等待期中,申请者必须以申请业余高尔夫球员之身份,遵守这些规则。
申请者无资格以业余高尔夫球员之身份参加比赛;但如他是该俱乐部之会员时,他可以在该俱乐部同意下,参加其专为会员举办之一些竞赛而获得奖品。他决不可代表其俱乐部对抗其他俱乐部,除非参与该竞赛之其他俱乐部及/或主办委员会同意。
申请恢复者得参加不仅限业余球员参加之竞赛,只要合于比赛条件之资格,且他是以申请恢复者之身分参赛,就不损及其申请。他必须对任何该竞赛所提供之奖金放弃权利,也决不可接受为业余高尔夫球员所准备之奖品(规则3-1)。
9-3.申请程序
每一主管单位均应制定办法或程序,依之任何有关执行这些规则所为之裁决,得由受影响之人提出上诉。
9-4.上诉程序
每一主管单位均应制定方法或程序,依此任何有关恢复资格之裁决,得由受影响之人提出上诉。
规则10委员会之裁决
10-1.委员会之裁决
除了依规则8-3及9-4之规定得提出上诉外,委员会之裁决是终局的。
10-2.对规则之疑义
如主管单位之委员会认为对案件有所疑义或不在此规则含盖之内,得在作出裁决前向R&A之业余身分委员会咨询。
附录对赌博之政策
通则
「业余高尔夫球员」系指一个不论是为了竞争或消遣,他是为了高尔夫所呈现的挑战而打球的人,不是要当作职业也不是为了财务上的获利。
在业余高尔夫运动,过度的财务上之刺激,导致一些形式之赌博或打赌,会在比赛及因差点之造假带来规则滥用之提升,而损害此运动之诚实性。在业余高尔夫中,导致一些赌博或打赌方式形成之财务动机,会在比赛及损害本运动正直性之差点造假二方面上,发生规则之滥用。
为奖金打球(规则3-1)、违背此规则(规则7-2)之目的之赌博或打赌,与赌博或打赌之形式本身不违反此规则间是有所差异的。违反此规则之目的为奖金、赌博或打赌而打球,以及那些在本质上并不违反此规则之赌博或打赌之形式,二者之间有明显之区别。业余高尔夫球员或主办业余高尔夫球员参与的竞赛之委员会,如对此规则之适用有任何疑义时,应向主管单位咨询。缺乏这样的指导时,则建议不要颁发奖金,以确保对此规则之遵循。
可接受之赌博形式
在个别的球员间或球员们之队际间,非正式之赌博或打赌,只要它是在比赛中之偶发事件,则不反对。要精确地界定非正式之赌博或打赌并不切实际,但符合这样的赌博或打赌之特点包括:
- 球员一般都互相认识;
- 参与该赌博或打赌是可选择的,且限于球员间;
- 球员所有赢得的钱,其唯一之来源是由参与之球员所提供;及
- 涉及之总金额,一般认为是不过度的。
因此,非正式之赌博或打赌,只要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比赛的趣味性而非为金钱之获得,是可接受的。
不可接受之赌博方式
以球员参与为条件的其他形式之赌博或打赌(例如强制赌金独得制),或有可能涉及相当数目之金钱(例如加尔各答式及拍卖式赌金独得制-在此制中,球员或球队被拍卖)是不被认可的。
除此之外,要精确地界定不可接受之赌博或打赌方式是困难的,但符合这样的赌博或打赌之特点包括:
- 开放非球员人士参与此种赌博或打赌;
- 涉及之总金额,一般认为是过度的。
业余高尔夫球员参与不被认可的赌博或下注,得被认为有违此规则之目的(规则7-2),且有可能危及其业余身分。
此外,被设计或被宣传以创造奖金而组织之比赛,也是不被允许的。参与这类比赛之球员,若未事先就放弃奖金之权利表示不可撤回之声明,则被认定是为奖金而比赛,违反规则3-1。
附注:业余身分规则不适用于业余高尔夫球员对限于或特别为职业球员规划之比赛之结果下注或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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