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险业余高尔夫球员综合保险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业余高尔夫球员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年龄在18岁至65岁之间的业余高尔夫球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障范围
第三条 被保险球员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指定的高尔夫球俱乐部、球场或练习场进行高尔夫球比赛或练习期间,可享受如下风险保障:
(一)意外伤害保障:
1、保障范围:被保险球员发生意外事故而不幸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如下限额予以赔偿:
伤害程度 赔偿限额
身故 意外伤害赔偿限额×100%
一级伤残 意外伤害赔偿限额×100%
二级伤残 意外伤害赔偿限额×75%
三级伤残 意外伤害赔偿限额×50%
四级伤残 意外伤害赔偿限额×30%
五级伤残 意外伤害赔偿限额×20%
六级伤残 意外伤害赔偿限额×15%
七级伤残 意外伤害赔偿限额×10%
无论是一次事故或多次事故,保险公司支付的本项赔偿金合计不超过意外伤害赔偿限额。
2、责任免除:被保险球员因下列原因造成受伤害,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 患疾病、因意外事故突发疾病、中暑、被谋杀、自杀、故意自伤、故意做出不必要的危险举动(见义勇为除外)、寻衅、殴斗、违反法律法规、拒捕;
(2) 酒后驾驶、精神错乱或失常、醉酒、吸毒、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二)意外医疗保障:
1、保障范围:被保险球员发生意外事故使身体受到伤害而接受医院治疗,保险公司对于有关急救及医疗费用予以赔偿。
若上述医疗费用可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途径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的,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无论是一次事故或多次事故,保险公司支付的本项赔偿金合计不超过意外医疗赔偿限额。
2、责任免除:保险公司对于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 本条款保险责任第(一)项“意外伤害保障”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 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健康护理等行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个人责任保障:
1、保障范围:被保险球员发生意外事故(包含驾驶球车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包含球场、球场工作人员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球员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以及事先经得保险公司同意支付的必要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无论是一次事故或多次事故,保险公司支付的本项赔偿金合计不超过个人责任赔偿限额。
2、责任免除: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
对于被保险球员本人及其家属、受雇为其提供服务的人员(球童除外)的人身伤害,以及前述人员自用、租用、代人保管或管理的财物毁损,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2)
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球员向第三者承诺或订立协议支付的赔款(但假若不存在前述承诺或协议,被保险球员依法仍须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负责赔偿);
(3) 因驾驶任何交通工具(驾驶球车除外)导致的事故;
(4) 故意做出不必要的危险举动(见义勇为除外)、寻衅、殴斗、违反法律法规、精神错乱或失常、醉酒、吸毒、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5) 被保险球员违反球场安全规定引起的损失或责任;
(6) 第三者的间接损失。
(四)中暑保障:
保障范围:被保险球员发生中暑而接受医院治疗,保险公司对于有关急救及医疗费用予以赔偿。
若上述医疗费用可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途径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的,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无论是一次事故或多次事故,保险公司支付的本项赔偿金合计不超过中暑赔偿限额。
(五)寄存行李球具保障:
1、保障范围:被保险球员的行李(含衣物)、球具存放在高尔夫球俱乐部、球场或练习场指定的保管处所时,因火灾、雷电或盗窃所致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无论是一次事故或多次事故,保险公司支付的本项赔偿金合计不超过寄存行李球具赔偿限额。
2、责任免除:对于现金、首饰、珠宝、金银、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银行卡、邮票、古玩、文件、书籍、帐册、技术资料、图表、笔、钟表、手表、打火机、手提电脑、烟酒食品以及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六)球杆断裂保障:
1、保障范围:被保险球员在击球或练习挥杆时不慎使球杆折断或破裂,保险公司对此损失予以赔偿。
被保险球员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须提供断裂球杆及球场出具的事故证明。保险公司对每一球杆断裂赔偿金额以该球杆市场价值除折旧(每满1年扣20%)或者球杆的修复费用为准,但不超过每一球杆赔偿限额;无论是一次事故或多次事故,保险公司支付的本项赔偿金合计不超过球杆断裂赔偿限额。
2、责任免除:对于球杆因破旧或固有瑕疵造成的断裂,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七)球童意外医疗保障:
1、保障范围:球童为被保险球员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身体受到伤害(包含中暑)而接受医院治疗,对于被保险球员为此而支付的急救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无论是一次事故或多次事故,保险公司支付的本项赔偿金合计不超过球童意外医疗赔偿限额。
2、责任免除:保险公司对于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 本条款保险责任第(一)项“意外伤害保障”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 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健康护理等行为支出的医疗费用。
(八)一杆进洞保障:
被保险球员在参加正规业余高尔夫球比赛或友谊赛中取得一杆进洞的成绩,对于被保险球员当天因此而支付的餐饮、娱乐、打球等请客消费,保险公司予以补偿。
被保险球员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须提供球会颁发的证明或证书影印件,以及一个除随从外的目击证人(包含球童)的书面证明。保险公司对于一次事故支付的赔偿金不超过一杆进洞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支付的本项赔偿金合计不超过一杆进洞赔偿限额。
总责任免除
第四条
除前述各项保障中已列明的责任免除外,以下各责任免除事项适用于所有各项保障,由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责任,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1、职业高尔夫球员发生的事故;
2、年龄低于18岁或高于65岁的业务高尔夫球员发生的事故(除非在投保时经得保险公司特别允许);
3、并非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指定的高尔夫球俱乐部、球场或练习场发生的事故;
4、被保险球员并非在进行高尔夫球比赛或练习期间发生的事故;
5、被保险球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6、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台风、地震、冰雹、洪水等自然灾害;
7、本保险合同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球员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8、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保险期间
第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六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三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保险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球员应遵守球场有关安全制度,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
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球员申请赔偿时,应填妥保险公司印制的保险赔偿金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 保险单正本;
(二) 事故证明书;
(三) 损失清单;
(四)
若事故由被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约定与受害人协商解决时,提供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若事故由有关当局调解、民事诉讼或仲裁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等);
(五)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 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 仲裁机构裁决;
(三) 人民法院判决;
(四) 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 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赔偿限额;
(二)
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保单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三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手续费为总保费的5%,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解除期间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释义
『保险公司』:指提供本保险保障的保险公司,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业余高尔夫球员』:指符合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业余高尔夫球员身份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参加高尔夫球运动的业余球员。
『投保人』:指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载明的、与保险公司订立本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球员』:指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载明的、年龄在18岁至65岁之间的(超出该年龄范围的须经得保险公司特别允许)、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业余高尔夫球员。
『意外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使身体受到伤害或使财产受到损失的客观事件。
『伤残』:指经被保险球员及保险公司共同认可的医疗机构鉴定,伤残等级符合当地最新伤残等级标准(若当地无该标准,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最高级至第7级的其中一级的伤残。
『保险事故』:指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但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的事故。
『每次事故/每次保险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不论是涉及一人或多人)。
『第三者』:指保险公司及被保险球员以外的第三者,但不包括被保险球员的家属、受雇为其提供服务的人员(球童除外)。
『财产损失』:指财产的直接物质损毁或灭失,不含任何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的损失。间接损失有3个特征:1、损失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2、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具有现实意义,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3、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即损害该财物的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不能认为是间接损失。
『一杆进洞』:指被保险球员从球场指定开球草坪一杆击球直接击入目标球洞。具体“一杆进洞”标准以赛事举办方(正规比赛)或球会(友谊赛)的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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