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赛管理 2012-2015新版《高尔夫规则》
作者:maky 来源:唐高网 日期:2012-11-16 浏览 1
规则33 委员会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标楷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 规则33 之定义章-见22-34页。 33-1. 比赛条件;豁免规则 委员会必须制定将举行的竞赛之比赛条件。 委员会无权豁免某一高尔夫规则。 某些专用于比杆赛特定之规则与那些专用于比洞赛特定之规则,因其本质上之不同,以致合并这二种形式的比赛并不切实际且是不被准许的。在这些情况下所打之比洞赛,其结果是无效的,而比杆赛之竞赛者则被取消比赛资格。 在比杆赛中,委员会可以对裁判之职责加以限制。 33-2. 比赛场地 a. 界定界限及边界 委员会必须明确界定: (i) 比赛场地及界外, (ii) 水障碍及侧面水障碍之边界, (iii)待修复地,及 (iv)阻碍物及比赛场地整体之部分。 b. 新球洞 新球洞应在比杆赛开始之日完成,或在委员会认为必要之其他时间完成;只要在单一回合中,所有竞赛者所打每一洞之球洞位置不被改变。 例外:当受损之球洞不可能修复使其符合定义之规定时,委员会可以在附近相似之位置,做一新球洞。 附注:在单一回合之赛程要打一天以上时之场地,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中(规则33-1),规定球洞与开球区在各比赛日可在不同之处,只要在任何一日,所有竞赛者在各洞都要打同位置之球洞与开球区。 c. 练习场 如在竞赛之比赛场地范围外无练习场地,如属可行,委员会应设定某区域供球员们在任何比赛日在其上练习。在任何比杆赛之日,委员会通常不应准许在该竞赛之比赛场地的果岭上、或做打向果岭、或在障碍内之练习。 d. 比赛场地无法比赛 如委员会或其授权代表基于任何理由认为比赛场地是在不能比赛之状况,或者因有使比赛场地不能正常进行比赛之状况,它可以在比洞赛或比杆赛,下令临时暂停比赛,或在比杆赛宣布比赛无效并取消该回合全部成绩。如一回合被取消,则在该回合所招致之处罚也一并取消。 (中止比赛及恢复比赛之程序-见规则6-8) 33-3. 开始比赛之时间与组别 委员会必须事先设定开始比赛之时间,且在比杆赛编好竞赛者所必须在该组打球之组别。 如一比洞赛整体赛事要在一长时间内进行,委员会要设定每一回合必须赛完之时限。当允许球员在这些规定时限内自行安排他们之间的比洞赛日期时,委员会应公告该组之比洞赛,除非球员约定较早之日期,否则,必须在期限内指定的最后一日之时限内完成比赛。 33-4. 让杆表 委员会必须公布一个顺序表以指明给予让杆或接受让杆之各洞之顺序。 33-5. 记分卡 在比杆赛,委员会必须提供每位竞赛者一张内含日期与及该竞赛者姓名之记分卡,或如是四人二球或四球比杆赛时,有该组竞赛者姓名之记分卡。 在比杆赛,委员会负责杆数之加总及记载于记分卡上差点之实施。在四球比杆赛,委员会负责记录在各洞较佳球之杆数及处理记分卡上差点之实施,以及加总较佳球之杆数。 在柏忌、标准杆及史特伯弗比赛,委员会负责记分卡上之差点之实施及决定各洞比赛之结果以及全部结果或总分。 附注:委员会可以要求每位竞赛者在其记分卡上写上日期及其姓名。 33-6. 平手之裁决 比赛不论有无实施差点,委员会都必须预告比洞赛平手或在比杆赛同杆数时,解决之方式及实施之时日。 比洞赛平手时决不能以比杆赛方式决定胜负,在比杆赛同杆数时也决不能以比洞赛方式决定胜负。 33-7. 取消比赛资格之处罚;委员会之裁量权 有关取消比赛资格之处罚,委员会得以例外之个案予以豁免、更改或课处,只要委员会认为这样的做法是正当的。 较取消比赛资格为轻之处罚决不可被豁免或更改。 如委员会认为球员违反礼仪之情节严重,它可以依本条规则课以取消比赛资格之处罚。 33-8. 当地规则 a. 政策 如当地之异常状况合乎附录Ⅰ中所述的,委员会可以为其制定当地规则。 b. 豁免或修订某一规则 当地规则决不可豁免某一条高尔夫规则。惟如委员会认为当地之异常状况对正常比赛造成妨碍,以致有必要制定当地规则来修订高尔夫规则时,该当地规则必须经R&A之认可。 规则34 争议与裁决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标楷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之定义章-见22-34页。 34-1. 申诉与处罚 a.比洞赛 如一申诉系依规则2-5向委员会所提出,则裁决应尽快做出,以便在有需要时可以调整该组比洞赛之成绩计算。如申诉未依规则2-5提出,则委员会决不予以考虑。 因违反规则1-3在施以取消比赛资格之处罚上,并无时限。 b.比杆赛 在比杆赛,于竞赛结束后,处罚决不可撤销、更改或课处。当比赛结果正式公告、或在资格赛为比杆赛而接下来为比洞赛时,于球员在其第一场比洞赛开始比赛后,则该竞赛即告结束。 例外:如竞赛者有下列之情形,则在竞赛结束后,仍必须课以取消比赛资格之处罚: (i)违反规则1-3(规避规则之约定);或 (ii)在竞赛结束前,他已知其记分卡上所记录之差点高于应享有者,仍将之缴回,因而影响被让杆之杆数(规则6-2b);或 (iii)除了是未计入在竞赛结束前自己所不知已招致之罚杆之外,因其他任何理由缴回之杆数有任何一洞低于实际杆数(规则6-6d);或 (iv)在竞赛结束前,他已知自己违反了任一其处罚为取消比赛资格之其他规则。 34-2. 裁判之裁决 如一裁判系由委员会所指派,则该裁判之裁决为终局的。 34-3. 委员会之裁决 如无裁判在场,任何争议或对规则之疑点必须提交委员会,其裁决为终局的。 如委员会不能做出裁决,可以将该争议或疑点提交 R&A之高尔夫规则委员会,其裁决为终局的。 如该争议或疑点尚未提交 R&A高尔夫规则委员会,则球员或球员们可以要求将其所同意之陈述经由委员会合法授权之代表提交 R&A高尔夫规则委员会,请其对此裁决之正确与否提出意见。其答复将送与该合法授权之代表。 如比赛非依据高尔夫规则实施,则该高尔夫规则委员会将不对任何疑问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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