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球场附近的农民弟兄,三番五次因为到球场里,尤其是球场的水域区域,捞拣打球人放弃的高尔夫球,而被抓,被罚,甚至被打入大牢,其理由都是因为球场坚称:在球场内的球,包括水障碍区域的球,是球场的公共财产。但不知打球的人是否同意这一说法?或是因为球留在了球场的地上,就从法律角度上讲,成为了球场的?
这是一个牵涉三方:高尔夫球原持有者-球友,球场,拣球的人。 球的归属问题,目前来看尚无站得住脚的说法。
贵州的球场附近村民因拣球而被拘留的事还风波未落,北京这厢又有了监守自盗的故事。而在这所有故事中,受害人往往是拣无主球的人。
高尔夫球场的无主球,到底归属谁?
6月15日,北京市海淀检察院受理了一起专门盗窃高尔夫球场人工湖内高尔夫球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冯某四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海淀检察院批准逮捕,但令人奇怪的是,抓贼有功的高尔夫球场保安队长张某也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一并被逮捕,从而上演一起“贼与抓贼者一同被捕”的“好戏”。
在京经营一个高尔夫用品店的嫌疑人冯某,为节约成本,竟然打起了“盗窃高尔夫球场人工湖内的高尔夫球再出售”的主意。经朋友介绍,冯某找到了高尔夫球场的保安马某、高某,马某二人完全忘记了自身的职责,情愿充当冯某的“内线”。马某二人负责将冯某等人带入封闭的高尔夫球场,并在冯某等人潜入人工湖内盗窃时望风,如果冯某被人抓住,则替冯某说情,冯某每盗窃一个高尔夫球,就给马某二人提成一元钱。同时,不会潜水的冯某找到朋友李某等人,由李某等人负责潜入人工湖内捞球,每捞一个球,李某就可获得一元钱的提成。
2010年3月至今,犯罪嫌疑人冯某、李某在球场保安高某、马某的配合下,四次趁夜潜入球场人工湖内,盗窃各类高尔夫球1620粒,经依法鉴定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马某、高某各获得提成700余元,李某获得提成1000余元。
保安抓贼,保安被捕
2010年5月8日凌晨2时许,冯某等人在“内线”马某二人的配合下,又一次到球场人工湖内进行盗窃,却被正在球场内巡逻的保安队长张某逮个正着。马某二人在一旁说情,冯某也恳请张某不要报警,并表示愿意支付张某一些钱,以求私了。张某提出只要冯某给8000元钱,自己就可以不报警,并放冯某离开,冯某觉得要价太高,要求少给点。张某觉得冯某不给面子,竟然敢跟自己讨价还价,又自恃掌握了冯某的把柄,对冯某一阵拳打脚踢,并将私了的数额提高到2万元。冯某还是没有答应,气急败坏的张某将冯某带到球场保安室,继续以扇耳光等方式对冯某拳打脚踢,要求冯某赶紧凑钱,否则立即报警。冯某既怕被再次殴打,又怕张某报警,进而不得不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并给妻子温某打电话,于是出现了“贼与抓贼者一同被捕”的一幕。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嫌疑人冯某、李某直接实施了盗窃行为,而球场保安马某、高某担任“内线”,将冯某等人带入高尔夫球场,同时负责望风,最后也依盗窃所得分得赃物,马某二人属于盗窃的帮助犯。因此,冯某四人共同盗窃他人价值1万余元的财物,其行为涉嫌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74条之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虽然是冯某先提出私了,但嫌疑人张某在冯某不同意支付8000元的情况下,以报警相要挟,并对冯某进行殴打,进而索要2万元。后嫌疑人张某又在冯某不同意支付2万元的情况下,继续殴打冯某,并以报警、暴力殴打相要挟,胁迫冯某答应支付2万元。因此,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冯某不同意支付2万元“私了费”的情况下,以暴力殴打、报警相要挟,敲诈勒索冯某人民币2万元,其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