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本附录第一部分所订立的政策之情况下,委员会可采用下列的参考范例,印于记分卡上或公告于布告板上。但范例的当地规则3a、3b、3c、6a和6b不可印在记分卡上,因为这几条规则的适用期间都不长。
1.球场上的保留区;环境保护区
a.待修复之地:禁止打球
如果委员会希望保护球场的任何区域,它应该宣布这块区域为待修复之地,禁止球员在这个区域内击球。我们建议委员会采用以下的当地规则:
由球场所界定的区域乃是待修复之地,不得在此区域内击球。如果球员的球停在这个区域内或者这个区域对球员的击球站姿或意欲挥杆区域造成妨碍,球员必须依照规则25-1解除困扰。
违反当地规则的罚则:
比洞赛-该洞认输;比杆赛-罚两杆。」
b.环境保护区
如果相关主管单位(政府机关或性质相当的单位)基于保护环境的理由禁止一般人进入球场上或球场旁边的某个区域,也不准许球员从那个区域内把球击出来,委员会应该制订一条当地规则,说明解除困扰的程序。
至于要把这个区域定为待修复之地、水障碍或界外,可由委员会以审慎的态度来决定。如果该区域并不符合「水障碍」的定义,那么委员会就不能草率地宣布它为水障碍,而且委员会也应尽量保留该球洞的特色。
我们建议委员会采用以下的当地规则:
定义环境保护区乃是相关主管机构所宣布的保护区域,基于保护环境的理由,任何人都不得进入该区域,而且(或者)也不得从该区域内将球击出来。该区域应由委员会决定要界定为待修复之地、水障碍或侧面水障碍,不过,被界定为水障碍或侧面水障碍的环境保护区必须符合水障碍的定义。
附注:委员会不可宣布某个区域为环境保护区。
Ⅱ.球落在环境保护区内
a.待修复之地
如果球落在被定为待修复之地的环境保护区内,这个球必须根据规则25-1b抛球。如果有合理的证据显示球遗失在被定为待修复之地的环境保护区内,球员可依照规则25-1c解除困扰而不必受罚。
b.水障碍和侧面水障碍
如果球落入或者有合理证据显示已经落入被定为水障碍或侧面水障碍的环境保护区内,球员必须罚一杆,依照规则26-1的程序来处理。
附注:如果依照规则26所抛之球滚动后停止的位置,将使环境保护区对球员的击球站姿或意欲挥杆区域造成妨碍,那么球员必须依照本当地规则的第三项说明来解除困扰。
c.界外
如果球落入被定为界外的环境保护区内,球员必须罚一杆,并在尽可能接近原球最后被打出去的位置再打一球(规则20-5)。